(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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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朱弼瑜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购房人不用真名用笔名,对应的房屋产权该如何认定?不久前,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不动产登记纠纷案。
这套房屋的购买者是我国著名的书法家、金石学家汪某,长期以笔名从事学术研究与出版工作。1993年,汪先生以全款现金方式,在南湖区购置一套房屋用于自住。因为历史原因,当时开发商并未强制要求购房人核验身份证件,汪先生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开发商开具了商品房销售发票并交付房屋,双方共同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全部购房资料中的买方署名,均使用汪先生的笔名。此后,汪先生在此居住至晚年,但房产证始终未能办理。
2023年汪先生离世后,其三名子女向开发商申请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遭到对方拒绝。开发商拒办的理由为:购房档案中的买方署名是笔名,无法直接确认购房人与汪先生本人为同一人。无奈之下,三名子女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父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并判令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有两点:一是购房资料上签署笔名的主体是否为汪先生本人,二是其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开发商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并申请汪先生生前的助理、学生出庭作证。两名证人详细陈述了汪先生的笔名使用惯例、家庭情况及购房始末,有效印证了案件基本事实。同时,结合人民美术出版社存档文件及多份历史介绍信等原始书证,法院核查发现,汪先生的本名与笔名虽在各类信函中存在混用情形,但相关文书记载的编撰项目、随行人员信息高度吻合。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对笔名与汪先生本人的身份同一性问题亦无实质性异议。
南湖区法院主动依法开展调查,调取了汪先生的户籍、婚姻及履历档案,依法确认三名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同时,法院向国内权威美术出版社及相关学术机构发函核实,取得了案涉笔名确为汪先生本人使用的书面证明。这些机构作为汪先生学术成果的重要出版方与收藏方,其出具的官方证明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公信力,直接证实了笔名与真实身份的关联,使“同一性”的认定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法院指出,汪先生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依法享有请求协助登记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三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同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协助过户。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汪先生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并判令开发商在三十日内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双方服判息诉。三名子女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开发商目前正积极协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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