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到2022年12月,海口一名女子梁某累计接收男友刘某转账261万余元。2026年8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纸裁定,驳回了被骗者要求梁某返还这笔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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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骗了117人共1355万元,赃款的一部分变成女友的生活费、房子首付,但法院认定,这些钱在法律上不能直接等同于钟某、周某两位被骗者的购房款。
从被害人、梁某、法院三个视角来看,这个案子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逻辑。
被骗者的逻辑:钱是赃款,你就该还
对钟某和周某而言,这个案子不存在什么“恋爱转账”的温情叙事。2019年到2021年,刘某对外吹嘘自己手里有内部购房名额,两人和其他115名受害者一样,把购房款交给了刘某,最终发现是一场骗局。
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刘某骗钱期间与梁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司法会计鉴定显示,2018年10月到2022年12月,刘某累计向梁某转账261万余元,其中还拿出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了海口滨江海岸三期的一套房产,支付首付三十余万元。
在钟某、周某看来,这里面的因果关系很清晰。他们当庭直指核心矛盾:“刘某本身没有合法高收入,转给梁某的钱全部来自诈骗,即便梁某主观不是蓄意共谋犯罪,客观上也属于拿到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
他们的逻辑是,骗来的钱在刘某账户里混同,但这不意味着无法追溯——你梁某手上的钱,按比例推算就包含我们被骗的钱款。
更让他们有底气的是梁某自己说过的话。他们当庭拿出了梁某的笔录原话:“2020年我就发现他有问题……”以此证明梁某早在2020年就知道刘某钱财来源异常,却既不举报也不返还,继续收钱。
刑事判决后,刘某名下那套房产被变卖按比例退赔,但钟某、周某两人合计只拿到9万余元,大部分损失追不回来。他们起诉梁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一路从一审打到二审,输了两次,仍然不服,申请再审。
梁某的逻辑:恋爱双向转账,房子已退赔,我没义务再还
梁某的答辩则提供了完全不同的事实版本。她强调,二人是多年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并非只有刘某单向给钱,自己也曾经向刘某转账63万余元,存在大量共同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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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数字直接挑战了“单向收脏”的叙事——如果梁某也在给刘某转钱,那261万就不能简单定性为“女友坐收赃款”,而是掺杂了恋爱中的双向资金往来。
梁某的另一个逻辑支点是刑事判决的结果。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她构成犯罪,也没有判令她退赔涉案转账。在她看来,如果法院已经认定她不是共犯,也没有判她退赔,凭什么还要在民事程序里还钱?
至于那套用赃款买的房子,已经拍卖并按比例退赔给了所有被害人,梁某认为这件事已经处理完毕,不应再让她额外承担还款责任。
梁某本人回忆,交往期间刘某“一次性转35万元给我当生活费”,花钱大手大脚的反常状态让她心里生出疑惑,但她“并没有深究资金从何而来”。这个叙述在法律上给自己留了空间:承认怀疑,但否认明知。
法院的逻辑:资金混同无法逐笔对应,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海南高院在审查这个案子时,核心问题是:梁某收到的261万,是否构成对钟某、周某的不当得利?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问题的关键就是第三条——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表明,被害人资金和刘某个人其他资金相互混同,没办法做到逐笔对应。这意味着,你无法证明梁某收到的某笔钱,就是钟某、周某被骗的那笔钱。
更关键的是,刘某向梁某转账的时间段,早于、晚于被害人给钱的时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某收到的款项就直接来自钟某、周某被骗的购房款。
这个裁判逻辑实际上是在说:法律上要追赃款到第三方,不能靠“按比例推算”,必须证明这笔钱和你被骗的钱之间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资金一旦混同,这个举证责任就落在被害人头上,而钟某、周某没法完成这个举证。
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任慧在解读这个案子时也说得很清楚:刑事案件退赔后,受害人想通过民事诉讼向赃款接收的第三人主张返还,举证门槛很高——如果资金流水无法一一对应,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谁赢了?法律逻辑赢了,但代价由被害人承担
从三个视角看下来,这个案子的核心张力在于:被害人觉得梁某“客观上拿了不该拿的钱”,但法律上不能仅凭“觉得”来判返还。梁某收钱时心生疑惑但没深究,这个道德瑕疵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面前,不足以替代因果关系的证明。
法院严格遵守了不当得利的举证规则,结果是钟某、周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损失无法通过梁某追回。
这个案子背后还有几个没有公开答案的问题:梁某的261万转账里,现在是否还有剩余可执行资金?117名被害人整体的退赔总额是多少?刘某本人的具体刑期也未见公开。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赃款追偿到第三方,需要的不只是“钱是赃款”这个前提,还需要能证明“这笔钱就是你的钱”的那条资金链。资金混同,就是这个链条上最致命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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