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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6年第8期要目
1.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
江必新
2.法与道德关系之辨
米健
3.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之关系及其当代启示
朱爱红
4.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合理设置
范伟
5.民法的物债二分原理对财产犯罪厘定的指引
卢勤忠
6.人工智能时代淫秽物品犯罪的刑法处罚界限
——以“AI聊黄案”的行为性质分析为切入点
陈晨
7.类型化思维下记名证券的转让规则
——兼论通知对抗主义的替代方案
武腾
8.瑕疵补正履行制度的特殊性及其证成
张弘毅
9.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刑事法协同
——以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为例
程绍燕
10.执行权优化配置视角下国家刑事执行机构的建构
于文佳
11.论稳定币的法律结构与金融规制
曾思
12.论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协同趋势及其司法适用
吴若惜
1.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
作者:江必新(湘潭大学法学部)
内容提要: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石工程,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支撑。该体系并非既有知识的简单拼盘,而是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有机整体。这一体系本体构成上应当包括六大核心板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的“理论前提共识”,以回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而生成的“原创理论内核”,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载体的“本土制度规范”,以法治运行鲜活经验为来源的“法治运行实践”,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的“深厚历史底蕴”,以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为视野的“涉外法治知识”。这六大板块遵循“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的逻辑进路,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四梁八柱”。
关键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法学范式
2.法与道德关系之辨
作者:米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与道德的关系从古至今都是哲学家和法学家关注讨论,但始终莫衷一是的话题。纵观人类法律思想史,大多数法学流派的相互论争、相互区别的核心直接或间接、或多或少地与此相关,由此展开。然而从根本上讲,道德是人的“类存在”本质,即由人的“自在”与“他在”共同构成的社会存在所决定。道德既是法的起点,又是法的取向,前者关乎“自律”或“自治”,后者关乎“他律”或“他治”;前者是纯粹理性,后者是客观理性;前者不能取代后者,后者不可能完全容纳前者。对“人格人”而言,道德人格具有特别标识性,法律人格具有一般的规定性。对社会而言,缺乏道德的法律可能会导致恶法,但过度强调道德只能是“理想国”或乌托邦。法与道德存在人的本性、欲望与理性、价值之间交织、冲突和平衡的关系,很大程度上折射着现实与理想的间距。道德在法中的含量,体现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程度。
关键词:类存在;理性;法与道德;人格人
3.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之关系及其当代启示
作者:朱爱红(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监察与行政的关系是中国古代国家权力配置和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基本职能而言,监察主治吏之事以“激浊扬清”,行政主治民之事以“弼谐庶绩”,两者关系体现为以监察监督行政。但是,这些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两者时常严重混淆和互相侵扰。监察机关长期寄附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长期拥有监察权,宰执大臣极力控制弹劾活动,监察机关承担大量的行政职能。监察与行政的互相混淆和侵扰对国家治理造成了很大弊害。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关系的经验教训对健全当代监察制度具有深刻启示:通过党的领导与宪法赋权双重保障,夯实监察权独立行使的政治与法治基石;合理界定监察权介入行政的限度,有效防范行政权对监察权的干扰;明确纪委与监察委的职责分工,规范合署办公的程序边界,最终推动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提升制度效能。
关键词:监察;行政;国家治理;监察权独立行使
4.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合理设置
作者:范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1条就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条件作出的立法留白设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立法明确性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且不利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专门性立法的体系整合功能。当前,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起诉条件的适用存在分歧,基于二者不同的职能定位和价值取向,检察机关立足公益保护的监督立场,须秉持应诉尽诉的理念,采取宽松审查态度;人民法院则应恪守司法谦抑原则,实行严格审查。设置检察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着重考量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的本质属性,明确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相较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优先性,并以审判中心主义促成起诉条件回归规范本意。据此,应当在普通诉讼的基本框架内回应客观诉讼的特殊性,确立形式审查模式与初步证明标准,构建涵盖具体内容、审查规则、证明标准与法律后果的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条件规则体系,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诉讼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审查
5.民法的物债二分原理对财产犯罪厘定的指引
作者:卢勤忠(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二分(简称“物债二分”)是组成民法规范体系的基础。刑事司法在认定和处理财产犯罪问题时,应当遵循民法物债二分之基本精神,以坚守法秩序统一性之立场。财产性利益与债权不能完全等同,“窃取债权”的说法不可取。债权不能被占有,但债权的行使可以受侵犯。欠条、收条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凭证,并非债权性或物权性的财产性利益,也不是财物。我国财产犯罪刑事立法也深深镌刻着物债二分的民法精神。从立法完善角度,建议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现行的财产犯罪调整归属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关键词:物债二分原理;债权;财产性利益;财产犯罪认定;法秩序统一
6.人工智能时代淫秽物品犯罪的刑法处罚界限
——以“AI聊黄案”的行为性质分析为切入点
作者:陈晨(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对提供涉黄聊天功能的人工智能(AI)开发者、经营者能否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核心是明确淫秽物品在公私领域的制作、传播规则。将“社会善良风俗”这一集体法益还原为“性的非公开性”的观点,既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也难以依赖道德观念证立禁止公开传播淫秽物品的正当性。然将社会善良风俗法益具体化为“禁止身体物化与商品化的性道德”法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由此,除非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创作淫秽内容,否则单纯制作、传播AI淫秽物品的行为没有刑罚处罚必要性。AI聊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作淫秽物品以自用的行为,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法性,开发者、经营者和其他AI角色设计者即便以牟利为目的帮助制作淫秽物品,也不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提供AI聊黄行为的服务可以区分为本地化部署和云服务部署两种模式,后者提供AI聊黄服务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相关主体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关键词:人工智能聊黄;社会善良风俗;淫秽物品犯罪;集体法益
7.类型化思维下记名证券的转让规则
——兼论通知对抗主义的替代方案
作者:武腾(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记名证券的可背书性与可转让性是两个不同问题。出票人记载了“不得转让”文句的票据、记名提单均属于指名证券,不可背书转让。然而,在判断上述证券表彰的债权能否让与时,须适用《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关于债权让与禁止特约的规定,表彰金钱债权的指名证券可转让性不受影响,表彰非金钱债权的指名证券可转让性可被排除。须以类型化思维对待无记名证券、指定式证券、指名证券,并且区分理念上的证券类型与经验上的证券类型。理念上的指名证券随债权让与一并移转,其转让不以证券交付为要件。然而,实践中常见的指名证券是纯粹指名证券与纯粹无记名证券之间的混合证券,其既不影响证券债务人的抗辩延续,又可保障债务人向证券持有人清偿即可免责,还可防范债权多重让与。经验上的指名证券转让应以交付为要件,转让人的通知可以被受让人的提示所代替。相关立法和司法都应当更加重视经验上的指名证券而非理念上的指名证券。《民法典》第441条可充当指名证券转让的一般规则。
关键词:记名证券;债权让与;理念类型;经验类型;交付规则
8.瑕疵补正履行制度的特殊性及其证成
作者:张弘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瑕疵给付情形下的补正履行请求权相较于一般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补正履行具体方式的选择权由买受人享有,突破了履行方式自由原则;补正履行中出卖人主张费用过高抗辩权的标准被特别降低;补正履行请求权的优先性被弱化,买受人为解除合同所需设定的宽限期更短。这三项特殊规则的实质正当性均与瑕疵给付的“隐蔽性”特征有关:在标的物交付后,善意不知瑕疵的买受人将标的物投入使用,使自己的其他财产和生活计划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之中,因而需要法律予以特别保护,而善意的出卖人也可能认为自己已履行完毕,进而放弃维持补正履行能力,亦需一定程度之保护;此外,出卖人在交付后无法获知买受人一端使用标的物的信息,应使其免于买受人的道德风险。基于瑕疵给付隐蔽性的特殊价值判断可得出诸多推论:《民法典》第582条、第563条等规定应在多个方面作相应的解释;三项特殊规则仅适用于隐蔽的瑕疵给付,对于公开的瑕疵给付应回归实际履行的一般规则;不同违约形态间仍然具有重要的实质差异,违约责任的纯粹救济进路并不可取。
关键词:瑕疵给付;补正履行;特殊性;隐蔽性
9.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刑事法协同
——以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为例
作者:程绍燕(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法协同是指刑事法范畴中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互相配合、整体协调。我国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采取了协同立法的模式,而之后1996年、1997年“两法”的第一次大修却出现了时间上的错位。1997年之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走上了各自发展的道路。在这种立法背景下,特别减轻处罚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问题,依靠单一的刑法路径或刑事诉讼法路径都无法完美解决。若不解决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工配合问题,则刑事诉讼法难有作为。且时间上,如果两法不同步修改会导致内容上的不匹配。在立法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应当在修法时间上协同:同步修改、同时颁布、同时实施;在分工上协同:刑法规定实体条件,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条件;在内容上协同:概念使用一致、内容互相补充和制约。对于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刑法》应明确特别减轻处罚的制度定位和实体条件,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条件,改变之前制约该制度适用效果的过严程序要求,规定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高效的听证程序。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刑事法协同;特别减轻处罚
10.执行权优化配置视角下国家刑事执行机构的建构
作者:于文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事执行体制存在一定程度的规范碎片化、主体多元化和专业化不足等问题,其深层根源在于执行权尚未与审判权、侦查权实现功能性区分,长期处于分散关联式配置状态。刑事执行权是以行政性为核心、司法性为从属的复合性权力,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区分构成权力科学配置的理论前提。据此,刑事审判与执行的职能区分不宜仅停留于法院内部的人员或机构层面,可进一步探讨刑事执行权相对独立配置的可行路径。改革应在司法部下设国家刑事执行局,统一归并分散的刑事执行职能,构建中央与地方三级贯通的国家执行体系;执行实施权归于执行机构,执行裁决权保留于法院并推动刑罚变更程序的诉讼化,检察机关对统一后的执行体系实施全程法律监督。相关制度调整宜按照先内后外、先易后难的渐进路径稳慎推进。
关键词:刑事执行;执行权优化配置;国家刑事执行局
11.论稳定币的法律结构与金融规制
作者:曾思(香港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稳定币作为一种基于分布式记账技术的非银行支付手段,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从各国经验来看,主流法币抵押型稳定币在权利配置和风险承担上呈现出两个共同特征:其一,稳定币发行人享有储备资产的剩余收益权;其二,储备资产保持现金状态或投资于高流动性的资产。前者引发稳定币发行人股东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后者则通过保障持有人的赎回权限制了该冲突的程度。这两个特征使得稳定币同时区别于商业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对稳定币的风险规制可借鉴商业银行与货币市场基金的监管经验,但需作相应调整。我国不必在全面禁止与完全放任之间作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可在政策光谱中寻求合适的制度设计。具体可考虑的措施包括准入环节的发行许可、储备资产收益权的归属与投资范围的限制、审慎监管层面的资本缓冲与危机处置机制、持有人赎回权保护,以及储备资产破产隔离制度。
关键词:稳定币法律结构;发行人与持有人利益冲突;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12.论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协同趋势及其司法适用
作者:吴若惜(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先受理法院规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直以来被认为分别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不同方式。然而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这两种规则在规制国际平行诉讼上逐渐呈协同适用的趋势,同时被一国或地区用来规制平行诉讼。协同适用的根源在于二者在制度功能与价值追求上的互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与正在磋商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管辖权项目草案都采用了先受理法院规则为主,不方便法院原则为例外的规制方式。该种规制方式在司法适用层面表现为先受理法院规则优先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对其适用进行调适,两者相互配合从而充分发挥两种规则的优势。然而,目前我国对于该规制方式,存在平行诉讼的认定标准与海牙管辖权项目草案的规定冲突、“明显”不方便法院原则标准未确立与对受案法院比较分析不足的问题。为此可通过修改平行诉讼的认定标准、明确“明显”不方便法院的适用标准以及加强对受案法院的比较分析进行完善。
关键词:国际平行诉讼;先受理法院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规则协同;海牙管辖权项目草案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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