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男子刘某,2019年到2021年干了件"大事":他对外吹嘘自己手握内部资源,能搞到海口某热门小区的商品房名额,骗了117名刚需购房者交定金,一共骗了1355万。
钱到手之后,他没去订房,拿去赌球、买玉石、买奢侈品,挥霍一空。2022年骗局败露,刘某以诈骗罪入狱。名下唯一值钱的资产,一套用赃款给女友买的房子,被拍卖退赔。其余的钱,一分不剩。
受害者钟某、周某只拿回了9万多的退赔款。他们不甘心,转头去查钱的去向,发现一个扎心的事实:刘某入狱前,4年累计给女朋友梁某转了261万多——其中一次性转过35万"生活费",还付了30多万首付,给梁某买了套房。
于是,受害者以"不当得利"起诉了刘某的前女友梁某,要求她还钱。一审、二审败诉,近日海南高院也驳回了再审申请。
受害者追不回来的钱,成了"恋爱花销"。这口恶气,谁能咽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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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资料图(图源:网络)
先摆事实。梁某,2018年10月到2022年12月跟刘某恋爱同居,约4年,两人后来分手。受害者说得很直接:刘某行骗期间基本无业,没有任何合法高收入来源,他转给梁某的钱,全是赃款。梁某明知道这钱不对劲还收着,就应该退。
梁某的答辩也很有意思:她自己也给刘某转过63万多,两人是"双向资金往来";那些钱,很多是共同生活消费,哪一笔是谁的,根本分不清。她还说,自己2020年就发现刘某"花钱大手大脚反常",起过疑心,但没深究——注意,这是她的笔录原话。
受害者一句话点破:"按损失比例推算,梁某手里的钱,就包含我们被骗的钱。"
法院为什么驳了受害者?因为法律讲证据,不讲感觉。不当得利要成立,得同时满足获利、受损、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四个要件。可这笔钱进了情侣的共同账户,跟日常开销混在一起,四年里你转我、我转你,法院没法逐笔认定哪一笔钱"属于"哪一位受害者。加上梁某自己也有大额转出,刑事判决里也没认定她犯罪、没判令她退赔——按法律,她不算"无偿取得赃款"。
一句话:资金一混同,法律就"算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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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资料图(图源:网络)
这事儿最让人憋屈的,不是刘某。骗子进监狱,该。让人憋屈的是受害者和梁某的对比。
受害者这边:117个家庭,拿出真金白银,等着住进新房。房子没等到,钱打了水漂。钟某、周某追到海南高院,打了一场又一场官司,只拿回9万。
梁某那边:恋爱四年,收了261万,房子是刘某用赃款买的(虽然被拍卖退赔了),35万的"生活费"是真金白银地收过。她全程"起疑但没深究",最后全身而退。受害者恨得牙痒痒,法律却拿她没办法。
"受害人能算清损失,法院却算不清这笔钱从哪来。"网友这句评论,说到根上了。
但冷静下来想,法院的判决也不是没有道理。法律确实没法靠"感觉"断案——你让法官怎么判断,梁某买的那件大衣,是用刘某骗老王的钱买的,还是骗老李的钱买的?刑事追缴优先,可刘某名下早就没财产了;民事诉讼追第三人,门槛又高得离谱。钱一旦混进情侣的共同生活,就像水滴进大海,再想捞回来,难如登天。
这个案子真正该敲响的警钟,是给所有受害者的:法律有法律的规则,但追赃讲究"快"和"准"。骗子转钱的速度,永远比你维权的速度快。等你去起诉的时候,钱早就变成了一堆说不清道不明的"共同消费"。
还有一个更扎心的角度:梁某那句"2020年我就发现他有问题"。一个无业的男人,动辄转35万"生活费"给女友,这钱正常吗?任何一个成年人都该想一想。可梁某想了,然后选择"没深究"。收了钱、起了疑、不深究——这不叫无辜,这叫装睡。法律管不了装睡的人,但道德可以。
117个家庭的血汗钱,变成了一场恋爱里的"双向转账"。这桩案子,判的是梁某赢了,可输的是人们对"诈骗退赔"的信心。
最后说句公道话:法律有边界,但骗子的帮凶不该有免死金牌。既然刑事追缴追不到,那就该有人认真研究一下:情侣之间的巨额转款,什么情况下该追,什么情况下算善意——总不能骗子一说"谈恋爱",赃款就自动洗白了。
钱可以混同,是非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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