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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完善和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纠纷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往往权责交织、争议较大,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次生矛盾。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单宝成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耐心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8日,刘某某在新安镇前葛窑内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203线公路交汇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停车让行标志)与沿G203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某与乘车人赵某某、崔某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某、崔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崔某某将胡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长岭法院。案涉小型轿车已投保交强险、3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及乘客险、司乘意外险,保险保障较为完备,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保险赔付分歧突出:胡某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出险时是运营状态,改变了使用性质,拒绝赔付相关损失,对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亦不予认可。
单宝成先后两次开庭细致梳理事故经过、责任划分、保险条款及损失凭证,对双方争议焦点逐一核查、逐项认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明确了赔偿责任及胡某某和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
单宝成并没有简单结案了事,而是主动向胡某某细致解读裁判依据,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结合同类典型案例对比释法,经耐心疏导,胡某某充分认可,当场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本案既高效兑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切实减轻了群众诉累。下一步,长岭法院将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在严格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强化释法说理、深耕实质解纷,以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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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岭法院
初审:张加新
复审:龙 涤
终审: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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