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因该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被责令停止使用涉案2台余热锅炉,并处罚款1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伊新市监处罚〔2026〕108号)显示,经查,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2台余热锅炉,罚款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7日,公示截止期为2027年8月13日。此次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8月7日,处罚信息于8月13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202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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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董事长为夏雷阁,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钢铁生产、金属材料销售和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是首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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