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普通人的固有印象里面,一件事过去很久,经手的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事情好像就成了“历史旧账”,很难再重新复盘。不少群众遇到历史遗留的矛盾,心里会犯嘀咕:事情隔了这么多年,相关人员也已经调岗,还能不能把是非对错理清楚?
如今信访工作法治化持续推进,倒查追责机制不断落地,打破了这种“时过境迁就不再追究”的固有认知。所谓不限时、不分层、不封顶,核心精神就是:只要查实存在履职失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因为时间流逝、岗位调整、职务变动就一笔勾销,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当然倒查追责不是随意翻旧账,一切都严格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以及配套制度规定开展,有着清晰的适用边界。今天就用大白话,把这套群众高度关注的倒查追责机制讲明白,分清什么情况会启动倒查,哪些属于认知误区,普通老百姓又该如何理性看待、依法维护自身的合理诉求。
一、何为“不限时、不分层、不封顶”,三个维度读懂倒查追责
很多人在网上看到“倒查追责”,只记住铿锵有力的口号,却并不了解它真实的内涵。这套机制,核心包含三个关键的维度,每一条都对应现实工作当中的痛点。
第一,不限时:不因时间久远,就搁置历史遗留问题。
现实当中,有一部分信访矛盾,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属于经年累月积累下来的历史积案。过去存在一种片面的想法,事情过去很多年,时过境迁,很多原始条件发生变化,就选择淡化处理。
倒查追责的“不限时”,并不是说所有多年前的旧事,全部无差别拿出来重新清算。它的真实含义是:不会单纯以“事情发生时间久远”作为拒绝追责的理由。只要核查发现当年存在履职失职、违规操作,造成群众权益受损,即便时隔数年,哪怕相关事项已经形成历史积案,依旧可以回溯当时的办理流程,厘清责任归属,该纠正的依法纠正,该追责的依规追责。
但这里要划清边界,时间跨度再长,也要以客观证据作为基础。年代过于久远,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事实无法还原的,也需要尊重客观现实,不是不顾实际强行回溯。“不限时”是不设置时间门槛,不等于无视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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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分层:不论岗位高低,责任该是谁就是谁。
信访矛盾的产生,责任可能分布在不同层级。既有基层一线直接办理的工作人员,也有负有监管、审批、决策责任的管理人员。
“不分层”,指的是追责不看级别、不看岗位,不搞“大事化小,只问责基层办事人员”。一件信访问题,如果根源来自顶层决策、审批、监管环节的失职,那么就要向上追溯对应的领导责任;如果问题出在一线具体经办,就追究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不会简单把所有责任全部压到最底层工作人员身上,也不会因为职位更高就免于问责。坚持权责对等,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负责,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区分开来,做到责任到人。
第三,不封顶:责任链条一查到底,不中途截停。
有些矛盾的发生,不是单一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一连串环节接连出现疏漏。从最初事项受理、调查核实,到交办督办、复查复核,任何一个环节不作为、乱作为,都有可能让小矛盾拖成大问题。
“不封顶”就是追责不截断链条。核查的时候顺着整个办理流程完整复盘,哪一个环节缺位,哪一个岗位没有履行职责,全部纳入调查范围。不查到某一级就就此止步,只要存在失职行为,就顺着责任链条完整厘清,不搞点到为止、浅尝辄止。
同时要明确,倒查追责针对的是履职当中的失职失责行为。如果当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只是因为时代条件变化、政策调整,带来客观现实矛盾,这种情况不在倒查追责的范畴之内。倒查,查的是“人有没有履职出错”,而不是简单去否定过去时代条件下的正常工作。
二、哪些情形,会启动信访倒查追责?
很多群众会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会触发这套倒查机制。对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几类典型情形,是倒查追责重点关注的方向。
第一种,决策或者履职出现失误,直接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由此催生信访矛盾。部分事项源头就存在问题,因为违规决策、程序不合规,直接导致群众利益受损,后续不断产生信访诉求。一旦查实,就要倒查当初决策、审批环节的责任。
第二种,信访办理环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明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该受理却不予受理;受理之后推诿扯皮、敷衍拖延,不按规定时限办结;办理过程弄虚作假,上报虚假处置结果,把群众诉求当成走过场。这些行为,哪怕是多年之前发生,只要有证据支撑,就可以回溯追责。
第三种,上级给出明确处理意见,下级阳奉阴违,拒不落实。复查复核已经给出明确结论,支持群众合理诉求,但是到了执行层面,搁置不办、选择性落实,导致群众合理诉求长期悬而未决。这种情况,就要倒查执行环节的责任。
第四种,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存在作风问题甚至违规违纪。对待群众态度粗暴,泄露检举揭发材料,甚至出现打击报复信访人等行为,一旦线索属实,不管时隔多久,都要依规处理。
第五种,督办建议置之不理。信访部门针对案件提出改进工作、纠错整改的建议,相关单位置之不理,不落实不整改,造成矛盾持续发酵,同样属于倒查追责的覆盖范围。
我们也要客观看待,倒查追责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启动倒查,一方面要对失职人员进行问责,更重要的,是倒逼把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真正化解,实现案结事了,而不是只追求处理人,却忽略群众实际问题的解决。
三、认清四大认知误区,别把倒查追责理解偏了
现在关于信访倒查追责,网络上流传不少片面解读,很容易产生认知偏差,有几个误区需要厘清。
误区一:只要是过去不满意的信访结果,都可以无限倒查翻案。
倒查追责不等于无条件翻案。过去的处理结果,如果当时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准确,只是当事人主观上不认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会单纯因为当事人不满意就启动倒查。倒查的前提,是存在履职错误,并且有相应证据支撑,不是单凭个人主观感受就可以启动。
误区二:倒查追责就是专门为了处理干部,把问责当成唯一目标。
很多人以为倒查就是为了处分人。实际上,信访倒查是一套综合治理机制。首要目标是推动群众合理诉求化解,纠正过去工作当中出现的错误,同时倒逼各级部门规范今后的工作。问责只是其中的一环,根据情节轻重,处理方式包含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不同层级,不是一启动倒查就直接重处分。
误区三:只要事情发生,经手的所有人都要被追责。
“不分层”不等于株连所有经手人员。一件案件可能多个人先后接手,有的人严格依规办事,矛盾的根源和他无关;有的是接手历史遗留难题,努力开展化解。追责讲究区分过错,没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会被牵连问责。权责对等,错责相当,是追责的基本原则。
误区四:群众只要递交信访材料,就自动启动倒查追责。
倒查追责不会自动触发。群众递交诉求,首先是依法对诉求本身进行办理。只有在核查过程当中,发现办理环节存在失职失责的线索,才会转入追责程序。不是提交信访,就必然会启动对工作人员的倒查。
四、倒查追责机制落地,带来两方面实实在在的改变
这套机制持续落地,一边约束公职人员履职行为,一边也在重塑信访办理的整个逻辑,带来看得见的变化。
第一,倒逼“源头治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
过去部分地方存在一种心态:问题先压下去,矛盾拖过去就算完事。现在有倒查追责作为约束,不管是决策环节,还是日常接待群众,都更加重视前期工作质量。如果源头工作没做好,哪怕时间过去,岗位发生调动,后续依旧有可能被回溯问责。这就促使大家在处理群众问题的时候,更加严谨,尽量在最初阶段就把矛盾化解,避免小问题拖成积案。
干部岗位调整、工作调动,不再成为责任的“避风港”。履职留下的问题,不会随着人事变动一笔勾销,终身问责的导向更加清晰。
第二,历史积案化解,有了更强有力的制度抓手。
现实当中,不少积案的难点,就卡在“事过境迁,责任模糊”。倒查追责机制,帮助厘清多年旧案当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分清到底是客观历史局限,还是人为履职出错。对于确实因为工作过错造成的群众损失,推动纠错整改,给群众一个公道。
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倒查追责强化约束,不等于信访可以不讲法度。群众的诉求同样需要在法治轨道之内,理性表达,如实提供证据,不能虚构事实,提出超出法律法规政策框架的要求。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制度既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也反对无理缠访闹访。
五、普通群众该如何理性看待,依法用好制度规则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了解倒查追责机制,不是为了揪住过往问题制造对立,而是懂得现行制度的边界,学会依法表达诉求。
首先,分清“诉求本身”和“办理当中的履职过错”。
递交信访材料,核心还是讲清楚自身的实际诉求,提供对应的事实证据。如果觉得过往办理存在程序错误、推诿敷衍、弄虚作假等情况,可以如实指出相关线索,提供佐证材料,相关部门会按照流程核查线索,判断是否触发倒查追责。不要只盯着追责,忽略了自己本身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其次,尊重客观证据,尊重历史客观条件。
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年代久远,档案材料缺失,很多事实无法完整还原。遇到这种情况,不能一味强求必须全部回溯还原,相关部门会立足现有证据,结合现行政策,寻找务实化解矛盾的方案。
再次,相信程序,也要理性看待办理结果。
倒查追责是制度利剑,但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解决全部历史形成的复杂矛盾。即便启动倒查,也会严格依照证据、法规、政策得出结论,不一定完全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依旧可以按照法定的复查、复核程序继续反映,理性有序表达意见。
信访工作法治化,追求的就是双向规范:一方面规范公职人员履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另一方面,也规范群众诉求表达,让矛盾化解走上法治轨道。倒查追责,就是这套双向规范里面重要的一环。
信访倒查追责,“不限时、不分层、不封顶”,传递出来最鲜明的信号就是:群众的事,不会因为时间流逝就被淡忘;履职的责任,不会因为岗位变动就一笔勾销。
但利剑的价值,不在于频繁挥动,而在于威慑和纠偏。倒查追责,既要对过去履职当中的错误进行纠正,更重要的是警示当下的工作,督促基层在处理群众问题的时候,一开始就做到依规办事、认真负责,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产生。
制度不断完善,既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尊重客观历史现实,坚持以证据为基础,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不搞无差别清算,也不搞责任豁免,努力实现情理、法理之间的平衡。
那么在你看来,信访倒查追责,更应该侧重于事后问责,还是更加侧重源头预防减少矛盾?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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