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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音著协委托律师进入合肥某商超,发现其经营场所公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2026年3月,音著协提起诉讼。近日,肥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被告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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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控制两种面向现场公众的表演行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是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设备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法院认为,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能营造氛围、提高消费者愉悦程度,对商业行为起到促进作用,不属于合理使用。
知识产权核心点
1️⃣ “机械表演”也需付费:商场、超市、餐厅等通过设备播放背景音乐,同样落入表演权控制范围,未经许可即构成侵权。
2️⃣ “非直接获利”≠合理使用:播放背景音乐虽不直接收费,但能营造氛围促进消费,仍需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
3️⃣ 购买正版CD≠获得表演权:即便购买了正版CD或开通音乐会员,仅获得个人欣赏权利,商业场所公开播放仍需另行取得表演权许可。
4️⃣ 最稳妥做法:向音著协缴纳年度许可费,获得“背景音乐播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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