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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进入提质增效新阶段,法治力量如何激活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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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正是迈向‘十五五’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我们讨论的不仅仅是一部法律颁发十周年,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视角,重新认识我国公共文化发展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在日前举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所长袁筱一如是说。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门立法,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其颁布十年之际,来自公共文化、信息管理、文物与博物馆、图书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十年来的立法实践、现实问题以及未来修订愿景展开深入研讨。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国运强。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文化事业的核心基石,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滋养群众精神世界,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关键载体。”《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工作小组组长朱兵指出,“公共文化”是我国独创的概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各地便投入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公共文化领域的立法空白,以法治力量固化文化建设成果,规范文化服务体系,激活文化发展动能,为新时代文化强国建设筑牢制度根基,夯实了法治保障。

朱兵透露,《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起草时曾专门吸收广东、上海等地经验,其中的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思路,正是受到上海社区实践的启发。保障法最终列举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农家书屋以及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16类公共文化设施,这一范围也是多部门经过反复讨论后形成的。

结合十年实施实践,朱兵认为,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仍面临区域城乡发展不均衡、供需匹配脱节、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不健全、基层专业人才短缺以及监管问责力度不足等问题。谈及下一步法律实施与修订,他表示,公共文化服务已经进入更加注重提质增效的阶段,应进一步推动落地全覆盖、供给精准触达、社会力量参与、基层队伍建设和常态化监督问责。在修订层面,他特别提出,应补齐数字文化领域的制度空白,对政府职责、平台运营、数据安全、内容审核、版权保护等作出更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变现行法律重倡导、轻惩戒的问题,让法律“长出牙齿”。


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李国新指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修订完善已经具有现实必要性。在他看来,首先应在总则中进一步明确公共文化服务在文化强国建设中的地位。此外,要完善基本制度,优化范围,增加约束要素,做到细化、量化、具体化。

“现在中国的公共文化设施,短板已经不是数量了,而是布局。”在李国新看来,现行法列举的16类法定公共文化设施也需要重新审视,有些应归并,有些则可能需要新增。现行法虽然规定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征求公众意见,但对“征求意见之后如何吸纳”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这也是需要补上的环节。而如何推动公共文化与旅体文商融合,如何实现公共文化机构的功能融合,如何将公共文化数字资源转化为服务能力,如何推动数智化场景建设,这些问题都值得继续关注。

“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面向各地征求意见阶段,我参与过座谈会。”上海少年儿童图书馆馆长杨燕娜说。从业二十年间绝大部分工作经历和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她深切感受到,这部保障法出台之后,切实推动了上海公共文化发展,无论是政策、制度还是实践层面。结合工作实际,她认为,基层实践仍需进一步平衡公益服务与收费服务,并处理好制度保障与执法、人才能力提升等问题。

“公共文化对于文化强国建设,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上海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所长郑崇选表示,此次研讨既梳理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十年来的发展历程,也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新形势,对法律深化完善以及公共文化服务未来发展进行了多维度思考,具有一定的启发和推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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