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8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被告人蒋超良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在案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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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1995 年至 2025 年,蒋超良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委、湖北省委等多个重要岗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干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46 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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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长期身处金融监管、国有大行管理及地方党政主官关键岗位,任职时间跨度长达三十年,受贿频次高、涉案范围广、利益链条长。其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违规融资、项目落地、职务提拔大开便利之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公平营商环境、侵蚀公共资源配置规则。其巨额贪腐行为,严重败坏公职队伍风气,损害党政机关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国家金融安全、基层政治生态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可逆的重大损害,情节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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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时明确其从宽情节:本案存在部分受贿未遂;蒋超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大量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并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同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本人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综合考量后对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步适用终身监禁这一严厉刑罚措施,体现依法严惩重大腐败犯罪的鲜明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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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良兼具金融领域高管与地方主官履历,该案也是近年来金融、党政系统一体反腐的典型案件,彰显了不论岗位高低、领域轻重,对腐败行为一查到底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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