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天讹地讹空气!广西南宁,一男子跨城坐顺风车返乡,半路突发心梗猝死,家属以“司机没证、救助慢、非法营运”为由,起诉索赔18万余元,车主辩称对方因自身疾病死亡、自己是好意同乘、没有过错拒绝赔偿,一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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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3日傍晚,广东往广西的方向上,天色擦黑,横州市某镇男子赵某,通过网络平台下单了一辆顺风车,路线是从广东回广西横州市一所小学附近。
接单的是车主韦某,开着自己的私家车,两人约定车费204元,这笔钱按平台算法,就是油费、过路费、损耗的跨城分摊,韦某自己本来也要从广东办完事回横州,顺路带一程。
晚上快8点,车快到小学门口那段村道时,韦某习惯性地从后视镜往后排瞟了一眼,发现赵某脑袋歪在靠枕上,便连续叫了好几声“兄弟你到家附近了”,一点反应没有。
韦某心里一紧,靠边停稳,转身去拍赵某的肩,发现赵某整个人软塌塌的,嘴角有点分泌物,呼吸微弱,明显已经无意识。
这事换作谁都会慌,但韦某没愣神,他先伸手掐赵某人中,又用纸把赵某口鼻边的异物清理了,防止窒息;天黑他又不熟村口那片巷子,只能自己一只手开车一只手扶人,分身乏术,就摇下车窗朝路边小卖部高声喊人。
村里小卖部老板探头出来,韦某赶紧拜托:“大哥帮忙打120,再帮我联系下他家人,这人晕过去了!”他自己则继续守在赵某身边观察胸廓起伏,没敢随便搬动。
约莫十来分钟,120急救车鸣笛到了,医护人员上车接手,当场做心肺复苏、吸氧、给药,一路闪灯拉到横州市人民医院急诊。
抢救记录显示,赵某送医时已是急性心梗发作状态,院方持续抢救约半小时后宣告临床死亡,直接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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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当地司法所把两边叫到一起调解,赵某家属开口就要3万丧葬费补偿,韦某认倒霉、认人情,但坚持自己没责任,只愿掏1000块算心意。
家属不干,韦某也不退让,调解自然失败,4月,赵某家属把韦某告到横州市法院,案由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要求韦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丧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8万多元。
家属代理意见主要有三条:
第一,韦某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收钱接单就是非法营运,该按营运车高标准定责;
第二,韦某发现人晕以后,没有第一时间自己拨120,也没直接开车送医,而是先找路人,错过黄金抢救期;
第三,顺风车不是免责牌,收了钱就有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按20%比例补偿才公平。
韦某当庭辩称:自己就是真顺风,204块是平台算的成本分摊,单据、路线、接单频次都能调出来;心梗这种事谁能未卜先知?停车后该做的掐人中、清气道、喊人打120全做了,村口黑灯瞎火,他一个外地回来的司机,不喊本地人帮忙难道扛着人跑去医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
第一,顺风车不是低配网约车,好意同乘规则只认“真顺风”。
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核心是非营运、无偿或仅摊成本、基于自身出行需求。
本案中赵某网上下单、韦某私车接单、付204元跨城成本,本质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里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
韦某自身返程、路线匹配、收费不溢价,非营利、不绕路、不逐利,完全踩在合法合乘线上,不是道路运输经营,不需要网约车证,家属拿“非法营运”攻击,法律依据为零。
反之若你天天在高铁站趴活、收费按里程溢价、接单比网约车还勤,那运管查你非法营运、法院按营运关系提注意义务,一点不冤。乘客上车前看清车主路线和收费构成,比出事后再翻证件有用。
第二,普通人的救助义务有天花板,不能拿医护标准套车主。
法律对顺风车司机的要求是合理注意+尽力救助,不是专业施救。发现昏迷先保气道、呼救、拨120,不弃车逃逸、不隐瞒不拖延,义务就算已经履行。
本案韦某托小卖部老板打120,在法律评价上和自己拨120等价,因为急救体系接入的是“电话那头调度员”而不是“车主本人”。
家属事后说“你该亲自送医”,但单人夜间村道、无医护陪同搬动心梗病人反而可能加重风险,家属忽略天黑、陌生环境、单人驾驶的现实,脱离客观实际,法院不予采纳。
第三,侵权索赔得过过错+因果关系两关,不幸不等于他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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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的逻辑是我亲人在你车上死的,你就得补点,但司法不是抽签分锅。本案死亡结果是自身急性心梗所致,韦某驾驶无违章、救助无消极拖延,驾车行为与死亡之间法律上的因果链断掉。
侵权四要件(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缺两样,赔钱无从谈起,至于韦某调解时愿给1000元,是情分不是责任,法院判项里不写。
这案子若反过来:韦某酒驾接单、发现人晕了继续开半小时到自家再管、或者把人扔服务区走人,那才是重大过失乃至刑事边缘。两者的边界就在于有没有做常人会做的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本案表面是驳18万索赔,深层是给所有顺风车车主吃定心丸:真顺风、守交规、尽本分,法律不让你为陌生人的命兜底;也提醒乘客家属,悲痛不能替代举证责任,上帝视角的如果当初在法庭上换不来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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