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色胆包天的医生!?安徽马鞍山,诊所负责人见女子身材饱满色心大发,自称高校教师,以“调理乳腺结节”为名,对女患者乳房触诊20余次,7月26日贴三伏贴时,再次伸手进衣被识破,女患者后经查无结节无需治疗,报警后警方以WX行政立案,当事人主张转刑事,卫健委、公安仍在调查。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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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32岁的马鞍山汪女士因偶感胸部不适,经人介绍来到雨山区一家中医诊所,接待她的是诊所负责人金某,五十岁上下。
交谈中金某主动亮出“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在编教师”身份,称自己在芜湖高校任教,周末来马鞍山坐诊,中医辨证“一眼就能看出结节位置”。
汪女士本有些犹豫,但听对方既有高校背景又有诊所实操,便放下了戒备,首次问诊,金某搭脉后笃定说她“肝气郁结、双乳外上象限各有结节,不及时散会拖成增生”。
汪女士问要不要做B超,金某摆手:“中医触诊比机器灵,我帮你把位置摸清,配合针灸和推拿就能消。”说完没等汪女士完全反应过来,已绕过诊桌站到她身侧,手掌直接覆上汪女士右乳晕外围按压,嘴里念叨“结点在这、在这”。
整个过程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让汪女士签署任何知情同意,汪女士虽尴尬,但想着人家是老师、是医生,应该专业,忍着没吭声。
从那天起,汪女士成了金某口中的“重点调理对象”,按金某说法,乳腺结节“怕机器辐射、怕频繁超声,靠手感每周顺一遍才散得掉”。
于是几乎每次复诊开方、贴膏药、拔火罐,金某都要顺带“触诊复查”,有时隔三天,有时隔一周,前后算下来汪女士记忆里有“二十七八次”乳房直接接触,其中多次是手指伸进内衣罩杯内揉捏,甚至有一次趁汪女士趴着灸背,手从腋下绕到前胸。
每次触诊,金某都伴以结点软化了、再调两个月就能平,从不写进病历,汪女士手里的收费单只印“中医辨证、针灸、三伏贴”等名目。
2026年7月26日,汪女士按约去做夏季三伏贴,进诊室时金某正独自看手机,见她进来没问症状,直接说“先复查结节再贴”。
汪女士刚解开外套扣子,金某的手已经探进她上衣内侧,指尖抵着乳晕打转,汪女士当场僵住:我都没说话,你就把手伸进来,贴三伏贴为什么要乳房触诊?
金某愣了一下,收回手含糊答顺手看看散没散,继续贴完背部的膏药,汪女士一路回家越想越不对,当晚挂了马鞍山市人民医院乳腺外科。
三甲医院超声报告写得明白:双乳未见明显占位,BI-RADS 1类,根本摸不出所谓结节,也无需任何治疗。汪女士拿着报告翻看此前金某给的“自制药粉”和收费记录,发现8个月花了六千多,换来的全是编造出来的病情和伸进衣服的手。
她先打12345,再跑雨山派出所报案,强调不是一次两次,是拿我当长期猎物,8月3日,雨山分局雨山派出所出具行政立案告知书,案由WX。
汪女士不认可:20多次、骗病情、不写病历、伸进内衣,这能只按治安拘留处理?她向办案民警提交了自己整理的触诊时间线、人民医院超声单、诊所收费微信截图,并指出金某事后通过助理三次打电话退费被她拒绝。
警方调查很快挖出硬伤。
第一,诊疗单两套版本:金某报给卫健委的门诊日志里有乳腺触诊字样,而汪女士手中那联收费存根和病历本全程只字未提触诊,明显刻意隐去敏感操作。
第二,生物证据:民警在汪女士当日所穿内衣上提取到混合斑迹,DNA比对样本已送专业机构,结果待出。
第三,身份存疑:校方暂未确认金某在编教师说法,仅表示曾有过短期讲座合作。
第四,时间跨度与频次:从2024年11月到2026年7月,20余次一对一私密接触,无任何超声影像支撑,违背中医病证诊断疗效标准里乳腺病触诊须结合影像学、异性医师应有第三人在场的基本规范。
面对采访,金某称:公安机关会判断,没必要私下讨论!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无法判断她结节是否需要治疗,仍在调查。派出所民警确认DNA在鉴、双套单据已固定,案件未结。
汪女士另向媒体透露,金某在立案后仍开门接诊,她担心还有其他女患者没敢发声。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借医疗身份虚构病情突破身体边界,已超出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管的是一般WX,拘留了事;而刑法第237条强制WX罪里的其他方法,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包括利用职业信任使被害人不知反抗。
金某用高校教师+诊所负责人双重光环,拿根本不存在的结节当剧本,20余次把手指伸进女患者内衣,事后病历不记、单子分两套,这不是边界模糊,是把白大褂当作案道具。
最高法、最高检近年对利用医患关系实施WX的判例,倾向认定特殊职责地位+虚假医疗必要构成强制WX中的其他方法。
第二,频次与隐瞒记录是升格刑事的关键变量。
刑事立案不要求每次都伴随撕扯,但要求整体行为显示非诊疗目的,正规乳腺触诊结合超声,复查间隔以月计,绝不会每周解扣子;更关键的是,真实诊疗必然留痕,金某给患者的单子抹掉触诊,恰恰反证他明知不该做。
再叠加DNA、退钱和解动作,证据链指向长期、隐蔽、以医掩色,符合司法实践中多次WX乃至其他恶劣情节的探讨空间,理应走刑事复核而非停留在行政拘留预设。
第三,行政立案不是终点,是取证窗口。
警方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先立行政案完全合法,但发现虚构病情、双套病历、生物痕迹后,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主动评估升格刑立;卫健委同步可依据 《医师法》吊销涉案医师执业证书,两条线互不替代。
对被害人而言,拒绝私下退钱、守住原始病历和内衣物证、推动DNA结果入卷,比单纯争论“该拘还是该捕”更能把案子钉死在刑事轨道上。
白大褂救人,也能遮丑,但遮不住20多次伸进衣服的手,也遮不住三甲医院一张BI-RADS 1类的报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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