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就想讹一笔!?浙江湖州,男子7月28日在健身房游泳后,因更衣室过道积水滑倒,手机摔坏、身体多处挫伤,健身房垫付检查费但拒赔手机,男子向体育局反映安全隐患后,8月5日被移出会员群、会员卡遭单方面冻结,门店负责人称“他闹了几次事”,停卡是为等协商结果,卡期后续可补。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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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晚上6点多,俞先生照常去湖州易七运动中心星辰汇店游泳,游完上来,踩着过水池往外走,更衣室门口的地砖上全是水渍,他一脚踩滑,整个人直接从台阶上滚了下来。
倒地时右手本能地撑了一下地面,手机从手里甩出去,屏幕朝下磕在地砖上。俞先生爬起来一看,手掌擦破了皮,膝盖也青了一片,最心疼的是手机——iPhone中框断裂、屏幕碎裂,开机都开不了。
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听到动静跑过来,见俞先生坐在地上捂着手机,马上安排人陪他去附近医院挂急诊,拍了片子,骨头没事,软组织挫伤,贴了几天膏药慢慢消肿。
俞先生后来回忆说:当时手撑了一下,疼了好几天,好在没骨折。急诊费和检查费是健身房垫付的,这点对方没推诿,但手机的事就没那么痛快了。
俞先生这部手机是苹果的,官方售后报价修一下要5799元,外加290元搭屏费,他找到门店负责人唐总商量,说自己不贪全新机,愿意按二手市场当日折价赔就行。
唐总的答复很干脆:不是钱的问题,是责任归属的问题。唐总给出几层理由:
第一,游泳池区域没必要带手机,更衣室配有储物柜,手机应该锁柜子里;
第二,合同上写了“更衣柜不能放贵重物品”,会员自己带手机进场,风险自担;
第三,更衣室不可能装监控,俞先生拿不出“手机确实是在摔倒时摔坏”的直接视频证据,几张自拍照片的时间戳证明不了因果关系。
唐总还举了个极端例子:今天有人戴百达翡丽、戴劳力士,敲坏了也让商家全赔?我们五万个会员,每个都这样搞,生意不用做了。
俞先生当然不认同这套逻辑。他反问:更衣室过道积水是客观事实,体育局现场勘查后已经开出整改工单,要求商家增设防滑条;自己摔倒时有其他会员目击,手机损坏的照片拍摄于当晚8点18分,而自拍照显示6点48分和51分他还在泳池边正常使用手机,时间线连贯,足以佐证手机是摔倒时摔的。至于“不该带手机下水”——他解释自己游完泳习惯用手机看消息、听歌,不存在故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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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谈不拢,俞先生转向行政投诉,他向属地体育局反映了健身房更衣室地面湿滑、缺乏防滑措施的安全隐患,体育局很快到场核实,确认存在风险并责令整改。
这本是一桩正常的消费者维权动作,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俞先生觉得被针对,8月5日晚,他发现自己被踢出会员群,紧接着用会员卡刷门禁,提示卡片已停用。
他到前台一问,卡确实被后台冻结,距到期日还有494天,没有任何人提前通知他,也没有书面说明,俞先生当场就火了:侵权的事情可以走法律途径,但你私底下单方面停我的卡,这不是报复是什么?
唐总解释:俞先生几次来店里大吵大闹、叫警察来,影响正常营业秩序,公司不确定他接下来的态度,所以暂时停卡,等手机赔偿的事协商出一个结果,卡期会如数补给他。
唐总还建议俞先生去咨询法律援助或者用AI查查法律条文:适当给一些体恤或补偿我们也愿意,但不能按他的要求全赔。
俞先生否认自己有过激行为,坚称从未在店里吵闹,只是正常沟通和投诉,他认为健身房停卡毫无合同依据,会员合同里没有因投诉可单方停卡的条款,这本质上是报复性违约。
目前他的诉求很简单:健身房恢复他的会员卡使用权,同时凭增值税发票赔偿手机维修费,不接受体恤金式的打折补偿。
双方各执一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体育局均已介入协调,尚未有最终结论,俞先生表示如果协商无果,会起诉健身房要求恢复合同履行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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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更衣室湿滑导致顾客摔伤,健身房是否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持地面干燥、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识、及时清理积水等合理措施。
俞先生摔倒的位置是泳池通往更衣室的必经通道,地面长期带水是可预见的常态,健身房若未设防滑条、未放置吸水地垫、未及时拖干积水,即构成过失。
体育局出具的整改工单恰恰印证了这一点——安全隐患客观存在,不是俞先生夸大其词。因此,健身房对俞先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有初步的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手机损坏能否获赔,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唐总反复强调更衣室没监控,你证明不了手机是摔倒时摔的,这个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而非绝对确定性。
俞先生提供了两条时间线:18:48—18:51的自拍照显示手机完好可用,20:18的损坏照片显示手机已碎裂,结合他自己陈述的摔倒时间,以及健身房认可其摔倒的事实,普通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即可推断手机极大概率是在摔倒过程中损坏的。
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通常会采信这种逻辑链,除非健身房能提出反证(例如俞先生在其他场合摔过手机),否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至于“不该带手机进泳池”,更衣柜条款写的是“不建议存放贵重物品”,并非强制性禁止带入,且更衣柜本身就在更衣室内,手机取用后再摔倒,风险仍由场地条件触发,不能简单归咎于会员“自甘风险”。
第三,健身房因赔偿纠纷单方面停卡,是否违约?
俞先生与健身房之间存在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会员卡有效期剩余494天,健身房在无合同依据、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冻结会员资格,直接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即便健身房认为俞先生“大吵大闹”影响了经营,也应通过报警、协商或解除合同等合法途径处理,而不能自行停卡。
更何况俞先生向体育局投诉安全隐患是行使法定监督权,不属于违约或侵权行为,健身房以此为借口停卡,带有明显的报复色彩,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更大的法律被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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