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就能不讲理?安徽阜阳,同村邻居因芝麻地被毁引发争执,55岁大妈用身体撞击邻居,致邻居后背磕农用三轮车尾受伤住院,公安对女子作出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并罚款500元,女子不认可不签字,邻居诉请赔偿6104元,大妈却说对方主动挑衅也有过错、且自己也有受伤、警方应重新调查,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阜阳市颍泉区法院,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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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某村,王大妈(1968年生,女)与陈霞(1950年生,女)是同村邻居,两家地挨着地、房靠着房,十几年下来攒了不少恩怨。
按陈霞后来的庭审说法,两家的过节至少能追溯到2000年:第一次是王大妈盖房占了陈霞儿子家地,陈霞让往里挪却没留滴水;第二次是陈霞家东边地头砌墙,王大妈又不给留滴水;第三次是陈霞家老奶奶坟地在王大妈家院子附近,年年上坟都不痛快。
这三回陈霞家都忍了没深究,真正的导火索是事发当年6月,陈霞家种在地边的芝麻被毁,被人种上了玉米,陈霞认定是王大妈干的。旧怨加新仇,矛盾一触即发。
6月22日18时许,皖北农村正是傍晚收工的时候,陈霞找上门去跟王大妈对质芝麻地被毁的事,两人在村口附近碰上,话不投机立刻吵起来,接着互相辱骂。
争吵升级过程中,陈霞突然用自己身体直接撞向王大妈,这一撞,王大妈后退不及,后背重重磕在旁边停着的一辆农用三轮车车尾上。
陈霞还不依不饶,追上去继续撞,过程中又把旁边看热闹的李谭氏(另一村民)也撞倒了,王大妈当场疼得直不起腰,家属报警。
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调查后,于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霞与王大妈发生争吵后,陈霞利用身体碰撞王大妈身体致其磕到三轮车尾,后追撞时又撞倒李谭氏;对陈霞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其年龄不执行拘留)。该决定书陈霞拒绝签字。
另查,双方在争执中也互相有侮辱言辞,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称互不追究对方侮辱行为,只对陈霞故意伤害行为作出处罚。
事发次日(6月23日),王大妈到阜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急诊并办理住院,经诊断:腰部软组织损伤、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腰椎侧弯、骨质疏松症,住院4天,产生医疗费2759元。
陈霞当天(6月22日)也去了太和县人民医院,诊断右膝关节损伤、皮肤擦伤、低钾血症、高血压、糖尿病,住院2天。
她坚称自己腿是在拉扯中摔伤的,对公安机关认定她承担伤害责任不服,向派出所申请重新调查互相侮辱部分—但这并不影响已生效的伤害行政处罚决定。
协商无果,王大妈向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610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陈霞当庭答辩要点有三:第一,芝麻地是王大妈先毁坏并种上玉米,且王大妈多次侵占自家土地和坟地、先拉扯先辱骂,对矛盾激化有重大过错;第二,自己在拉扯中也受伤住院,不应单方赔偿;第三,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派出所已受理重新调查,应等重新处理结果再定责。
法院经审查认为,陈霞提交的情况说明仅证明派出所受理其要求重新调查侮辱行为,并不能推翻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已明确认定陈霞主动用身体碰撞王大妈并致伤,系本案直接侵权事实,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
法院依据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核定王大妈合理损失为4481元。
关于责任比例:陈霞主动用身体撞击致原告磕碰三轮车受伤,侵权行为明确、过错明显,应负主要责任;但王大妈在土地纠纷中与陈霞互相争吵、互相辱骂,未能冷静处理、未主动避让,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轻微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酌定陈霞承担90%责任,王大妈自负10%,故一审判决被告赔偿4032元,驳回其余诉求。
这里再讲邻里打架致伤案里的2个法律关键点。
第一,土地或邻里纠纷中谁先占便宜不等于谁可以动手,侵权责任独立于物权归属。
不少被告庭审时常说他先占我地/先骂我,我凭啥赔,这是典型误区。
宅基地、田界、坟地的权属争议属于物权或相邻关系纠纷,要通过村委会、土管部门或法院确权解决;而动手撞人、打人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二者法律上没有抵消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确认陈霞主动撞击致伤,侵权事实清楚,不能以对方先毁芝麻地或对方也对骂完全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互吵互骂但一方主动施暴,通常按过错大小适用过失相抵,而非各打五十大板。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司法实践一般把握:如果原告仅参与争吵、未先动手施暴,酌定原告自负10%-20%责任(通常为10%),被告承担80%-90%;如果双方互殴、都有主动攻击行为,才可能各50%。
本案王大妈虽有对骂、未主动退让,但人身伤害是陈霞单方面用身体撞击造成,法院定陈霞90%、王大妈10%符合主流裁判尺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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