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贷政策调整和购房主体年龄结构变化,一些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因自身贷款能力不足、银行风控政策收紧等原因,无法按期获得足额按揭贷款,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此时,开发商往往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人一次性补齐剩余房款,甚至主张高额违约金。购房人能否摆脱被动局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已付购房款?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或许可以为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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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六旬老人购房后贷款遇阻
老张(化名)已年满63周岁且退休,2023年,老张与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套价值700多万的商品房。合同签订后,老张支付了近300万的首付款,剩余款项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老张因年龄、退休状态等原因,在实际办理贷款时发现,银行风控政策均无法审批通过足额贷款。老张家属、销售人员沟通退房未果,于是委托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预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开发商提出反诉,要求老张支付剩余全部购房款400余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合计超过110多万元。
02法院裁判:支持解除合同,开发商须退还全部首付款
法院于2026年3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认定预售合同解除,同时判决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老张退还全部购房款,并驳回开发商全部反诉请求。
03律师析法: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与判决规则
本案属于典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购房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二是开发商是否应返还购房款;三是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四是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
1、合同僵局中购房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并非守约方专利。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但守约方拒绝解除时,违约方可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现实中,法院适用此规则时非常严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支持:
第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本案中,老张并非恶意逃避付款义务,而是因年龄、退休状态等客观原因导致实际融资能力远低于预期。虽未能在签约前审慎核实贷款条件,存在过于自信、疏于事前调研的过失,但此过失不构成恶意。
第二,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明显不公平。让一位60余岁的退休老人一次性承担;承担一次性承担补足445万元尾款,远远超出普通家庭的资金承受能力,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
第三,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老张无法获取贷款系客观事实,开发商明知此情况仍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甚至在本案诉讼中多次坚持该项主张,有违诚信原则。
第四,合同客观上不可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根据金融行业风险控制要求,银行对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人通常不会发放贷款,买受人无力办理贷款,继续要求其跳过银行直接支付剩余房款,这种做法超出一般家庭承受极限,对矛盾的解决无益。
本案判决正是运用了上述合同僵局解除规则,在综合考量后,对老张的解除请求予以了支持。
2、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是否应当返还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合同解除后开发商的收款所依据的合同基础亦随之消灭,开发商继续占有该款项已无合同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该款项。
3、开发商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尾款是否成立
法院指出,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其支付尾款的履行能力已不可能,且不履行义务方并非恶意违约,强行要求履行合同会损害双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则守约方滥用继续履行请求权,解除合同条件成就。
本案中,老张所需贷款金额为400多万元,而根据法院查明,在起诉前,老张曾向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咨询贷款事宜,结果仅能贷款40万元左右(商贷)和55万元左右,与实际贷款需求相去甚远。且剩余房款金额巨大,一次性补足超出一般家庭合理承受极限。故法院认为强制继续履行并无现实可能且对老张不公平,对开发商的履行请求未予支持。
4、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同解除绝不等于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法院明确释明: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仍需承担自己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即对于开发商因老张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开发商完全可在另案中向老张主张赔偿。本案判决并未剥夺开发商此项权利,而是为其另行主张提供了公正的程序途径。
04典型意义与律师提示
本案的胜诉对于购房人,尤其是老年购房人群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第一,无论年龄或退休状态如何,购房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前,务必对自己的经济实力、贷款能力、银行当期信贷政策进行充分、亲身的核实。必要时可先向银行等贷款机构进行贷款预审,再履行购房签约程序,避免事后产生合同困局。
第二,一旦出现贷款无法办理的情形,应及时、主动与开发商进行良好沟通,尽最大努力寻求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合理路径。同时,妥善保存与销售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沟通的全部记录,尤其是可能涉及对贷款可行性的引导、推荐、承诺沟通记录,这些材料是后续证明“存在一定误导”的重要证据。
第三,合同一旦陷入僵局,开发商拒绝协商,以要求全额支付尾款、主张高额违约金等强势手段向购房人施压时,购房人不应盲目妥协,应积极寻求律师专业意见和帮助。对购房人而言,与其承担过高成本并被迫继续履行义务,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合同并返还本金,往往更为经济、有效。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深耕房地产诉讼领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产交易风险防范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案的成功,正是我所一点一滴在案件中寻找突破口、充分利用法律规则维护购房人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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