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饮酒后,进入某小区铁丝网围栏内摘取沙果,不幸触电死亡。事发后,家属将小区物业公司及搭设围栏的业主陈某起诉至法院,索赔135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自身承担30%责任、陈某担责20%、物业公司担责50%,陈某及物业公司共计赔偿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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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2024年8月21日,王某饮酒后到某小区17号楼侧一处铁丝网围栏内摘取沙果,离开时触电身亡。次日,辖区派出所就王某非正常死亡案件进行调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载明:2024年8月20日,因“晚上开路灯时一合闸就跳闸”,物业主任林某指派三名无电工从业资质的人员维修路灯。维修时,将电路断开,放倒路灯杆,拆除并重新连接电线,发现一根埋地电线断了,接好后竖起路灯杆并固定螺丝,林某在场监督。
经鉴定,王某符合生前触电死亡。2025年7月26日,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撤销该案。另查明,铁丝网围栏系陈某因怕儿童破坏果实于2024年搭建,面积约30平方米,位于小区公共用地上,一端用铁丝绑在路灯杆上。物业曾要求陈某拆除,但其未拆除。2024年8月19日,物业维修路灯时将铁丝拆除,待路灯杆重新竖起后,陈某重新将铁丝绑上。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饮酒后进入小区摘取沙果,其并非该小区业主,沙果树外有围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允许以非正常方式进入,应当认识到行为的不正当性,自身存在过错,但对围栏带电不具有必然认识可能,故承担30%责任。陈某在小区公共区域搭设围栏,经物业通知未拆除,在铁丝被拆除后又重新连接,且对围栏材质的导电性能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承担20%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设施检修维护负有义务。其对17号楼路灯短路情况在事故前已知情,但维修时未派遣具备电力资质的人员,未能查明短路原因、消除安全隐患;对公共区域私搭围栏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对夜间外来人员管理不到位,致使非小区业主的王某可以随意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综合其过错程度,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王某死亡造成损失合计1276929元。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638464.5元,陈某赔偿255385.8元。物业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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