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暑滑雪如今已成为不少人休闲出游的选择。但上了雪场可不能只顾着追求速度,忽略了雪道安全。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这样一起发生在新疆阿勒泰地区某滑雪场的侵权纠纷。2025年11月7日,滑雪初学者张某乙与滑雪教练在滑雪场的中级雪道学习单板滑行,练习过程中,她不慎摔倒在雪道偏左侧的通行区域,滞留了1分15秒。而就在她准备起身的间隙,17岁的滑雪运动员乔某,从张某乙后方自上而下S形单板滑行撞上了张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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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滑雪场工作人员与教练第一时间上前开展救援,护送张某乙下山就医。经过医院CT拍片检查,张某乙确诊腰背部损伤,两处胸椎横突骨折,左侧第十二根肋骨骨折,需要卧床休息。
事发后,张某乙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起诉乔某、乔某的母亲、滑雪场运营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赔偿两万四千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侵权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参照了《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第四项“在从后方或侧面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造成危险。”本案中,从滑雪行为上看,事发时,乔某未满18周岁,其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滑雪的风险有一定的认知,且职业为滑雪运动员,更能够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水平选择雪道及相应的滑雪动作。其监护人应对乔某滑雪行为尽到监护义务,其监护职责亦包括风险提示及安全警示教育。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及富蕴县可某托海镇派出所出警记录内容可知,乔某自上而下滑行中未采取制动等措施撞向摔倒在雪道的张某乙,导致张某乙受伤,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乙滑行中摔倒在雪道偏左处且短暂停留,也应预见到危险性,更需谨慎注意,予以观察周围危险环境并避让。张某乙对其受到伤害也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雪场公司、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乔某应承担80%的过错赔偿责任,张某乙自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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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乙各项损失金额认定的问题,系张某乙务农,没有固定收入,无法举证固定收入与近三年平均收入,法院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新疆的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结合伤情和医嘱酌定误工期70天,以及各项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判令乔某母子赔付12174.44元。
乔某母子不服一审法院有关侵权责任和误工费计算的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乔某母子主张张某乙是因其自身摔倒后受伤,而非乔某撞击导致其受伤。为了查明事实,乔某及其母亲向法院申请对张某乙伤情与乔某碰撞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完全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答复无法鉴定。在无法鉴定张某乙受伤系乔某所导致的情况下,张某乙应举证证明其受伤系乔某所致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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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点,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双方共同提交同一事故监控视频清晰还原了完整事故经过。滑雪撞击造成外伤骨折,伤情与撞击行为因果关系通过视频、门诊病历、影像学报告即可直接判断,不存在必须司法鉴定才能查明的专业医学疑难问题。
至于误工费的争议,乔某母子称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乙误工期为70天错误,依据张某乙提交的证据可知,只有其伪造的证据八载明“需要卧床休息10-12周”,一审判决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情况下,却依据该证据确定误工期为70天错误,应予以纠正。然而,一审判决并未采信乔某及其母亲所称“10-12周虚假诊断证明”,70天误工期依据受伤当日正规医院医嘱建议的持续观察10周作出,认定合理,并无不当。
故二审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乔某及其母亲全部上诉请求均缺少事实与法律支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滑雪游玩一定要把控滑行速度,和前方人群拉开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不慎摔倒,也应该尽快离开雪道主干道,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身体伤害。对于此次的事件,你怎么看?
看看新闻记者: 肖芸(实习)
编辑: 潘文婷
视频编辑: 肖芸(实习)
责编: 吴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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