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信访工作有了新的调整,和以往的操作方式差别不小。
过去有些人觉得,遇事直接往上层跑,能绕开基层环节,省得一级一级等下去。但现在的新规定出来后,这种做法基本走不通了。
新规的总体思路很清晰:信访必须逐级进行,不能随意跨级。村里处理不了就找镇里,镇里解决不了再到县里,县里之后才是市里、省里,最后才是最高层级。如果跳过中间这些级别,后续带来的麻烦远远超出想象,后果都是实打实的。
第一种后果是白跑一趟,连登记环节都进不去。按照新规,想去北京反映问题,手上必须有省级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书,没有这份材料,国家信访局不会受理登记。要去省里,就得先拿到市里和县里两级的结果文书,少一级都不行。到市里反映情况,同样得有区县层面的书面答复,拿不出来照样不给登记。过去有些地方管理相对宽松,先登记再把件转回基层办理,好歹还能留下受理痕迹。现在全国统一了做法,越级来访一律不予登记,连个记录都不会生成。自己搭上路费、耽误工作时间,到了现场只得到一句“返回当地按程序办理”,实在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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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后果是兜了一大圈,最终还是退回原点,而且比正常途径花费的时间更长。即便个别地区在过渡期内还保留登记转办的做法,最终处理问题的仍然是基层单位。上级收到材料后,转到区县就要耗去半个月,然后区县再按六十天的期限办结。这么来回一折腾,比起直接找区县办理反而慢得多。去北京的情况更明显,不给登记之后,只能返回原籍重新提交材料。中间产生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都得自己负担,没有谁会给予补偿。
第三种后果最让人头疼,就是容易把基层干部的关系搞僵。新规里有一条硬性规定,如果基层该受理却不受理,该办理却不办理,导致群众不得不越级上访,上级是要追究他们责任的。这条设计的初衷是保护群众利益。但换个角度想,如果基层已经依法受理,在期限内办结并给出了书面答复,仅仅因为你对答复不满意就往上跑,那追责条款就派不上用场。基层干部那边会觉得,明明程序走完了,答复也给到了,你还执意往上闹,后续再沟通协商,气氛就很难缓和下来。不是说制度上允许对你设置障碍,而是人与人之间一旦产生隔阂,再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问题,难度就要大不少。
当然,越级反映也不是绝对禁止,要分清具体情况。比如基层明确表示不受理,连书面告知书都不出具,这时候可以向上级反映其不作为的问题。再比如反映的问题本身就涉及基层机关违法或违规,让它自行处理显然不合逻辑,这种情况下直接找上一级也是合理的。除了这两类情形,尽量不要跳级。
正确的做法其实不复杂。遇到问题,先向乡镇或者区县中有处理权限的部门递交材料,务必索要回执或者受理告知书,这是最有效的凭证。拿到受理结果后如果不满意,三十天内向上级申请复查。复查结果仍不满意,再往上一级申请复核。复查和复核是法定的权利,比越级反映有效得多。要是基层不受理且不给书面告知书,就向同级或上级信访部门反映“应受理而不受理”的问题,要求督办。这种方式比自己盲目跑一趟管用得多。
总的来说,新规的方向就是推动问题在属地解决,每一步程序都要走扎实。手上有材料,按流程推进,既能节省时间,也能减少不必要的情绪消耗,真正把问题推到该解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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