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不慎遗失,个人信息被他人擅自用于企业工商登记,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监事近十年。武汉市民周某因此错失高薪高管岗位,就业权益与个人名誉受损。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姓名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涉案侵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4月,周某凭借优秀的个人履历成功应聘一家企业的高管职位,双方初步达成入职意向,岗位约定税后月薪25000元,另享有岗位分红与绩效奖励,薪资待遇优厚。正当周某即将入职之际,用人单位开展背景调查时发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周某自2012年11月起担任一家市政工程公司的监事。
这一登记信息与新岗位任职要求相悖,直接导致周某求职失败。对此,周某全然不知情,他从未就职于该市政工程公司,不认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从未签署任何同意担任公司监事的书面文件。经核查,此次工商登记所用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周某2010年遗失、早已挂失补办的旧身份证。涉案公司于2012年成立,擅自冒用周某遗失的身份信息完成监事登记,侵权状态持续近十年。
发现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周某多次联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撤销不实工商登记、消除不良影响,但对方始终消极对待、拒不整改。直至2022年5月30日,涉案公司才完成工商信息变更,撤除了周某的监事备案信息。
虽然不实登记最终得以纠正,但此次信息冒用事件直接致使周某错失高薪岗位,长期影响其就业择业,同时对其个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涉案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在未取得周某本人同意、未履行任何告知及核实义务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遗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企业监事工商登记,主观过错明确,已然构成对周某姓名权的盗用与侵害。该侵权行为不仅让周某长期背负未知的企业任职身份,面临潜在的经营风险与法律责任隐患,更是直接造成其求职失利、就业受阻,产生了切实的经济与权益损害。
针对赔偿金额争议,法院认为,个人就业增收受市场环境、行业发展、个人能力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不宜将求职受挫的全部后果完全归责于本次侵权行为。综合考量涉案公司的侵权性质、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长、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法院依法酌情作出判决:涉案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万元,同时驳回了周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法官表示,本案中姓名权侵权行为并未造成法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故不予支持该项诉求。
承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是典型的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商事登记的侵权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核验不严、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法官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身份证件是个人重要法律凭证,务必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一旦发生身份证遗失、被盗等情况,要第一时间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留存相关凭证记录。若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企业、登记任职等侵权情形,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撤销不实登记、纠正错误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一并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合法诉求,一次性化解纠纷,减少维权成本。(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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