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义 | 保证书不是 “走过场”,虚假证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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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作证,字字千钧。证人出庭如实陈述,是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然而实践中,仍有个别证人心存侥幸,无视法庭纪律,签署保证书后依然作虚假陈述,干扰案件审理,最终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基本案情
在马某与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姚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前,姚某当庭签署《证人保证书》,承诺将实事求是陈述案情,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庭审作证环节,姚某作出不实陈述,称事发时其在现场所见,马某未参与连铸装卸等辅助作业,马某受伤系自身原因造成。案件审理期间,马某提交事发现场货车车载视频资料,完整还原了作业全过程。视频清晰记录了马某全程协助捆扎、卸载连铸,并在作业中受伤的事实,充分证实姚某当庭证言内容虚假、与客观事实相悖。
法院审理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姚某作为案件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知悉如实作证义务的前提下,故意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刻意隐瞒案件事实,其行为已经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工作,扰乱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案情、虚假证言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对姚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司法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姚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作证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证人保证书》不是流于形式的一纸文书,而是证人对法庭作出的诚信承诺,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法官提醒,司法诉讼不容弄虚作假。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庭,秉持客观真实原则参与诉讼。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虚假证据误导审判、妨害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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