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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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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昆明8月27日电 (记者徐前)8月27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于2026年7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共6章43条。

《条例》建立了全链条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出版物交存制度,规定出版单位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鼓励向州市、县级公共图书馆交存,从源头上保障文献信息入藏。二是量化新增馆藏硬指标,明确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信息藏量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同时要求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读物等数字文献品种和数量。三是建立采购咨询制度,鼓励公共图书馆征求社会公众对文献采购类别、数量等方面的意见,提高馆藏资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条例》着力打通阅读服务“最后一公里”,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村综合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国门书社(屋)、农家书屋等为分馆的总分馆制建设。

在古籍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加强古籍保护、研究,改善存藏条件,加强普及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建立典籍博物馆、古籍修复传习站(室),与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研究等。在打造国门文化方面,规定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门文化建设,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双语文献、民族特色馆藏,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等活动,促进文化传播,并与相邻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凝聚边境群众向心力,服务云南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下一步,云南将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配套实施举措,推进智慧图书馆平台建设,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并适时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以法治书香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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