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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通报涉网典型案例:某传媒公司二次剪辑歪曲原意被判赔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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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在北京四中院召开的“‘融传统之智,兴网络之治’——推动涉网审判高质量发展”新闻通报会上,立案庭负责人贾丽英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传媒公司二次剪辑歪曲原意引流牟利被判赔200余万元”的名誉权纠纷案引发高度关注。

据通报,某传媒公司系某访谈节目的制作方,其创始人钱某担任主持人。某贸易公司创始人李某在参与访谈时,提及某款商品因使用价格高昂的进口原料而售价较高,并称原料供应商对原料价格高昂表示过“它就那么贵,(某贸易公司)你爱要不要”。该完整访谈在电视台播出时并无争议。


2021年6月1日,某传媒公司通过旗下多个网络平台发布涉案短视频,将李某原话剪辑为“我就卖那么贵,你爱要不要”并作为标题,暗示某贸易公司对消费者态度傲慢。部分短视频还擅自添加电视台台标。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负面评论。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删除未果,钱某反而通过个人微博转发相关不实话题并充值推广,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

一审法院认为某传媒公司明知李某原意系形容供应商的态度,仍故意剪辑并配以误导性标题在十余个平台发布,部分视频擅自添加电视台台标,引发大量负面舆情,构成对某贸易公司名誉权的侵害。钱某在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删除后,非但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转发不实内容并充值推广,构成共同侵权。经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某传媒公司赔偿李某200余万元。某传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背离“言而有据、行而有度”的行为准则,借“流量至上”逻辑行歪曲事实之实,有违中华民族“谨言慎行”的传统美德与“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属于正当舆论监督,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通报会上,贾丽英表示,该案是典型的“眼球经济”下的虚假叙事,部分传媒公司或自媒体奉行“唯流量论”,不惜违背基本新闻伦理,以“移花接木”“断章取义”之法制造对立、煽动情绪。本案判决不仅确立了“移花接木”式剪辑的法律红线,更以高额赔偿金额彰显了司法对网络内容生产主体责任的严肃审视。

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王运涛也表示,法院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涉网审判全过程,以“谨言慎行”规制网络言论边界,确立“言而有据、行而有度”的裁判标准。他指出,法院将坚持以司法实践传承法治智慧,以公正裁判引领社会风尚,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审判工作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首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静

编辑/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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