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名进行非法经营的风险提示。
近期,部分市场主体使用与保险公司相似名称或简称,以“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互助单”“安全保障单”“延保服务”等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故意混淆与机动车辆保险、交通安全统筹的区别,使用“价格低”“服务全”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导致消费者资金损失、维权困难。请各位机动车车主注意甄别相关非法经营行为,防止上当受骗。
那么交通安全统筹到底是什么?已经不慎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的司机日后到底该怎么维权?记者采访了云南七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健。
一起艰难的维权案
去年底,王子健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5年7月9日7时38分许,柯某敏驾驶云H开头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冷某美,沿文山市境内兰马线自南向北行驶。
行至兰马线K2765+300m路段时,柯某敏所驾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对向驶来的陈某能驾驶的载重货车相撞,造成柯某敏、冷某美二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文山市公安交警认定:柯某敏负事故主要责任(超速行驶且越线驶入对向车道),陈某能负次要责任,冷某美无责。事故认定书下发后双方均未申请复核。
陈某能驾驶的载重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同时参与某晟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晟交通公司”)的机动车安全统筹,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为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
受柯某敏、冷某美家属委托,王子健要求某晟交通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某晟交通公司抗辩称,其并非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与陈某能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保险合同关系,不应作为本案直接赔付义务人。
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能与某晟交通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条款(2025版)》第二十条约定,统筹期间内被统筹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统筹人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虽然该条款未明确约定统筹人应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还是向被统筹人赔偿,但该三者责任统筹具有机动车商业三者责任险的性质。即便某晟交通公司不直接向第三者承担责任,在陈某能承担赔偿责任后亦不可避免地向该公司主张赔偿。
对受害人权益进行实质性保护
为避免诉累,法院参照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方式在本案中一并作出处理,认定某晟交通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方履行赔付义务。
对于原告方主张依《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次要责任承担40%。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系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不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
于是,法院依法确定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对原告主张40%的赔偿比例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晟交通公司在交通安全统筹限额内赔偿柯某敏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99572元(已扣减柯某敏应承担的车辆损失4935元),赔偿冷某美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77507元,赔偿陈某能的财产损失4935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由原告方负担10164元,陈某能负担4626元。
王子健表示,本案最具裁判价值的争议在于某晟交通公司作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提供者而非持牌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认定。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开展行业互助性质的举措,并非保险业务。某晟交通公司据此抗辩不应适用保险法规定,不应成为直接赔付义务人。
法院的处理路径值得肯定。其并未简单否定某晟交通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而是从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诉累的司法效率原则出发,认定该统筹服务具有商业三者险的实质性质,参照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方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这一裁判思路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确立的赔偿顺位——“交强险先赔、商业险不足部分再赔、仍有不足由侵权人赔偿”——在功能上保持了一致,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实质性保护。
王子健坦言,由于交通安全统筹不属于保险范畴,确实也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了重重困难。
三问三查 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针对关于以“交通安全统筹”为名进行非法经营发布的风险提示中指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受保险法等法律规制,有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监管要求。除保险公司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针对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不面向不特定车辆销售。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字样。
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指出,交通安全统筹业务仅限于交通运输企业自有车辆,社会车辆车主可以根据自身保障需求,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在投保前进行“三问三查”,勿信“统筹等同于保险”“统筹可以替代保险”等不实宣传,避免自身权益受到非法经营行为损害。
建议司机一问主体资质,通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查询业务主体是否具有金融许可证。二问合同条款,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是否使用规范的保险条款。三问保单真实性,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金事通”App核实保单信息。
就此,王子健指出,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的法律风险需引起重视。交通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业务,不受保险法调整,统筹公司的资质、偿付能力均无保险监管机构的保障。
记者 查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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