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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易药人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判决书,万某是甲、乙2家械企的业务负责人,为甲乙2家公司谋取利益,万某向某甲医院院长行贿10万,被认定为甲、乙单位各行贿10万,为谋取甲公司利益,万某向某乙医院院长行贿10万,故:甲单位合计行贿20万,乙单位行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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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如下:
万某作为业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甲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乙单位无罪
甲、乙2家公司法人未参与业务管理,不涉及判决
判决书显示,某甲先后担任甲乙医院院长,已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证明某甲在担任某甲医院副院长、院长、某乙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万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6万元,为其在医疗设备及耗材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某甲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今年4月10日,两高发布贿赂司法解释,尤其明确了单位行贿刑责,20万入罪,新规之下,医药合规再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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