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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调:领导干部对这件事情,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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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中办、国办公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可能有人会问:为啥要专门给党政领导干部搞个《办法》?都约束了啥?犯了事儿咋处理?今天咱们用大白话和您聊一聊。


为啥要出台这个《办法》?

道理很简单。绿水青山能不能守得住,生态环境保护能不能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


其实这顶“紧箍咒”并不是头一回才有早在2015年8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咱们国家首次对追究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11年来,这个试行办法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时代在变,要求在变。这些年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作了一系列新部署,加上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

因此, 今年 7 9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稿, 8 3 日正式 对外 发布 修订后的《办法》


约束领导干部哪些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共19条,首先是把适用对象拓宽了:

不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要遵守,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也要参照执行。


根据不同追责对象,办法》把追究情形分成了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就是地方的“一把手”“二把手”。

比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决策部署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三条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地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应对不力、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搞“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等,都要追责。

第二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也就是分管领导。

比如督促分管部门不到位、对分管领域违规行为监管失察甚至包庇纵容、该关停的污染企业没关停,都要担责。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主要是增加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追责情形。

第四类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如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也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领导干部犯事了咋处理?

办法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三种可以单独用,也可以合并用。要是涉嫌违法犯罪,还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一个原则:“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什么意思?就是你在这个岗位上留下的生态环境烂摊子,别指望调走了、退休了就能一笔勾销。该追的责,一辈子都跑不掉。


总的来看,这个办法就是给领导干部戴上了一道生态“紧箍咒”把以前“唯GDP论英雄”的旧观念彻底扭转过来,防止并根除有些领导干部为了项目、税收,引进污染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结果自己还能拍拍屁股走人的情况。

换句话说,谁破坏了老百姓的绿水青山,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关于这个《办法》

您还有啥想了解的问题?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图片 :网络

监制:杜娟 编辑: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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