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中办、国办公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可能有人会问:为啥要专门给党政领导干部搞个《办法》?都约束了啥?犯了事儿咋处理?今天咱们用大白话和您聊一聊。
![]()
为啥要出台这个《办法》?
道理很简单。绿水青山能不能守得住,生态环境保护能不能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根本在制度保障。
![]()
其实这顶“紧箍咒”并不是头一回才有。早在2015年8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咱们国家首次对追究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作出制度性安排。11年来,这个试行办法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时代在变,要求在变。这些年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作了一系列新部署,加上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以适应新的发展情况。
因此, 今年 7 月 9 日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稿, 8 月 3 日正式 对外 发布 修订后的《办法》 。
![]()
约束领导干部哪些方面?
新修订的《办法》共19条,首先是把适用对象拓宽了:
不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要遵守,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也要参照执行。
![]()
根据不同追责对象,《办法》把追究情形分成了四种情况:
第一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也就是地方的“一把手”“二把手”。
比如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决策部署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三条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地区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应对不力、对督察发现的问题搞“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等,都要追责。
第二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也就是分管领导。
比如督促分管部门不到位、对分管领域违规行为监管失察甚至包庇纵容、该关停的污染企业没关停,都要担责。
![]()
第三类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主要是增加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处理侵害群众利益的生态环境问题等方面的追责情形。
第四类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如果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也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领导干部犯事了咋处理?
办法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三种可以单独用,也可以合并用。要是涉嫌违法犯罪,还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了一个原则:“严肃问责、终身追究”。
什么意思?就是你在这个岗位上留下的生态环境烂摊子,别指望调走了、退休了就能一笔勾销。该追的责,一辈子都跑不掉。
![]()
总的来看,这个办法就是给领导干部戴上了一道生态“紧箍咒”,把以前“唯GDP论英雄”的旧观念彻底扭转过来,防止并根除有些领导干部为了项目、税收,引进污染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结果自己还能拍拍屁股走人的情况。
换句话说,谁破坏了老百姓的绿水青山,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
关于这个《办法》
您还有啥想了解的问题?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图片 :网络
监制:杜娟 编辑:杨钰莹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