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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学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学术专论】
1.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历史演进、现代趋势与我国的发展
常健(03)
2.集体财产主体的体系阐释
张保红(17)
3.全球气候变化风险治理:机制演进、复合困境及中国参与
周珂、秦赞谨(29)
4.国际货币秩序演化中的货币法完善思考
刘少军(41)
【破产法专题】
5.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落实及制度完善
邹海林(52)
6.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失焦与规则校正
贺丹(71)
7.论大规模侵权破产中未来索赔人代表之设置
——基于偿付信托机制配套适用的考量
刘思萱(82)
【金融法专题】
8.金融立法中的安全法治体系建构
岳彩申(93)
9.论《金融法》的金融监管边界设置
夏戴乐(107)
10.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反向界定
——评《金融法(草案)》中的权益保护规定
柯达(114)
【经济刑法专题】
11.涉增值税犯罪的刑法解释困境及其化解
卢建平、王昕宇(124)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中的四个基础问题研究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规定为背景的展开
王志祥(138)
1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责任分层
——基于传播行为为阶梯的构建
刘科(149)
【学术专论】
1.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历史演进、现代趋势与我国的发展
作者:常健(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股一票虽然是目前世界通行的股权模式,但并非唯一的标准模式。双层股权结构伴随公司制度的发展长期存在并几经兴衰。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双层股权结构目前已在全球公司治理中广泛应用。各个国家(地区)的公司法律分别以交易所主导模式、国家立法模式、章程自治模式等多样化方式接纳并实施了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一股一票作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实践的需求存在一定错位。随着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安排被科创板、创业板与新三板采纳,2023年公司法修改回应了公司治理实践,以类别股制度为核心,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双层股权结构的合法性。未来,我国公司双层股权结构法律规则的发展应以体系化思维补齐运行、约束、救济等配套制度,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找到最优平衡点。
关键词:公司治理;一股一票;双层股权结构;《公司法》修改
2.集体财产主体的体系阐释
作者: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集体财产归属于农民集体,作为由成员组成的集合主体,农民集体相比作为单一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更能满足公有制的政治要求。法理上应当承认农民集体与传统民事主体的区别。集体与成员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集合性是“集体所有,成员受益”的根据,也是农民集体不能组织化并需要他人代表行使权利的原因。受益主体与代表主体的设置消除了农民集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最后障碍。
关键词:集体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成员;农民集体
3.全球气候变化风险治理:机制演进、复合困境及中国参与
作者:周珂、秦赞谨(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全球环境治理背景下,气候变化风险所固有的复杂性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得现有国际体系和治理体制无法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带来的挑战。全球气候变化风险不仅指向一国国内环境公共利益,也涉及国际环境公共利益。“京都模式”与“巴黎模式”下的全球气候变化风险治理进程仍在进行,针对气候变化风险规制遵约形态、规制主体、规制动力和规制方式等方面都在发生改变。时至今日,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在矛盾和博弈中由对立走向统一,为全球环境治理模式提供了参考范式。但在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变化风险治理面临着国际局势严峻和全球政经不确定因素增加,以及大国气候博弈和各方利益诉求存在分歧的双重挑战。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贯彻“适应与减缓并重”原则,构建气候风险治理体系,践行“多边主义”并寻求气候风险治理技术转让与资金支持,基于各自能力原则落实气候风险“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关键词:气候变化风险;全球气候治理;巴黎协定;后巴黎时代
4.国际货币秩序演化中的货币法完善思考
作者: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使用何种货币进行支付结算以及如何在国际支付结算中维护本国利益,是各主要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早期国际贸易水平不高,人民币体系货币的国际支付结算问题并没有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如何提升人民币体系货币的国际支付结算地位,依法保护我国在国际货币流通中的合理利益,日益成为法学界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稳定币等新型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我国更应高度重视这一领域的法学研究。我国应该在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前提下,积极回应国际货币体系发展变化的现实,对不适应未来发展的货币法规体系进行全面调整,对相应的中央银行规范、外汇管理规范、支付结算规范等进行完善,以维护国家正当的货币利益。
关键词:国际货币秩序;支付结算矛盾;主权利益矛盾;稳定币
【破产法专题】
5.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落实及制度完善
作者: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理论基础、制度实践及优化路径值得探讨。《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管理人中心主义是对传统的清算组制度的重大变革,旨在通过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和公平性。然而,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落实仍面临挑战,包括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会议之间的权责边界模糊,管理人履职保障不足等问题。《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明确管理人是破产事务的执行机关,通过细化权力配置规则、健全履职保障措施等方式,强化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独立性,优化债权人会议监督机制的方式和效果,基本上实现了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目标。但在保障管理人执行机关地位方面的措施仍有不足,如缺乏接管令制度。破产法修订应当增设“接管令”制度以强化管理人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措施,优化落实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具体制度,并处理好管理人独立执行破产事务的内部监督问题。
关键词:管理人中心主义;管理人;执行机关;接管令;破产事务
6.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失焦与规则校正
作者:贺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中小微企业破产实践由地方法院制定的司法规则推动,但这些司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宽泛且不明确。这与司法规则要达成多个复杂目标有关。与此同时,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的小规模市场主体,无法适用中小微企业破产规则调整其债务。我国应在未来的全国性立法中以债务总额为标准划定中小微企业特别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排除部分不符合中小微企业法律特征主体的程序适用。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破产;适用范围;债务总额;立法建议
7.论大规模侵权破产中未来索赔人代表之设置
——基于偿付信托机制配套适用的考量
作者:刘思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大规模侵权破产中,未来索赔人因破产程序启动之时身份无法识别、实际损害尚未显露、甚至不知自己已接触致害产品等原因,无法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人的身份认定,亦不能参与破产程序谈判、清偿方案博弈,最终无法切实保障其在日后损害显露时获得平等清偿。故在破产程序中为未来索赔人设置代表,能够保障其程序主体的权利、完成与多方主体的博弈、实现对债权的平等保护,亦能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关于未来索赔人代表之设置,以及偿付信托的设定、免责机制的配套,已有域外实践暴露出法律依据不足、任命时间过晚、权利边界不清晰、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我国在构建大规模侵权破产中未来索赔人代表机制时,应明确法院选任的具体标准,赋予未来索赔人代表与现有债权人同等的权利,明确以忠实及勤勉义务作为其履职标准,同时辅之以激励和监督机制,并将上述规则在破产程序的前端庭外重组中、后端信托计划实施中予以延伸适用。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破产;未来索赔人代表;选任标准;忠实勤勉;信托监督人
【金融法专题】
8.金融立法中的安全法治体系建构
作者:岳彩申(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时期,亟须以《金融法》的制定为契机推动我国金融安全法治体系的构建。为精准有效应对系统性风险与涉外金融博弈的挑战,必须深入剖析金融安全法治体系所面临的理论、立法、制度与实施四个维度的挑战,探寻法治体系的构建路径。从制度整合与规范体系构建的维度观察,金融安全法治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在于破解碎片化困局,建立层级清晰、内在统一的规范架构与制度体系;从安全治理与范式转型的维度分析,金融安全法治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根基,实现从被动风险处置向主动安全治理的转型;从国内安全与国际博弈的维度看,金融安全法治体系构建的重点在于强化实施保障机制,将金融法治体系打造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制度依托。金融立法中安全法治体系建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基本遵循,运用多层级化立法模式,采取协同联动、统筹实施的方式,实现金融安全法治体系的科学构建和动态运行。
关键词:《金融法》制定;金融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金融监管
9.论《金融法》的金融监管边界设置
作者:夏戴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法(草案)》将我国金融监管的边界明确拓展至所有金融活动,在制度上延续了我国长期以金融抑制为特征的广覆盖监管模式。但实际的金融监管边界并非单纯由立法确定,因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会导致实际的金融监管边界出现变更。从我国长期以来的金融监管实践来看,全面覆盖的金融监管边界会由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不足难以得到持续、有效地贯彻。而宽广的金融监管边界会极大增加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改进难度。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边界有必要从“全面覆盖”的静态设定,转向以系统性风险与信息不对称为基础、受监管能力约束的动态调整机制,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实现更具可行性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金融监管边界;金融抑制;金融监管有效性;《金融法(草案)》
10.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反向界定
——评《金融法(草案)》中的权益保护规定
作者:柯达(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融法(草案)》拟首次以法律位阶形式确认“金融消费者”概念,并形成与“人民群众”“客户”“投资者”等相邻概念并存的权益保护格局。这一格局展现了金融领域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传统路径依赖,相关规定存在概念界定缺位、相邻概念未成体系、权利滥用规定衔接不畅等缺憾。对此,正向界定金融消费者仍存较大的学理与司法争议,而金融“黑灰产”活动的治理实践为反向界定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契机。反向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法理依据在于实现数字时代金融公平价值的适度矫正,有助于厘清金融监管权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边界。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36条第2款的基础上,确立“何种主体不是金融消费者”的反向界定条文。该条文由前提性规定、违法行为规定以及违法后果规定组成:其一,受该条文约束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相应行为是向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或组织购买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以及向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申请办理的基础性公共服务;其二,采用行权异常且足以扰乱金融业务或监管秩序的标准,认定违法行为;其三,违法后果包括减免金融机构或组织对特定单位或个人的保护义务,以及在适当劝阻前提下对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或司法惩戒措施。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消费者保护;金融“黑灰产”;金融法
【经济刑法专题】
11.涉增值税犯罪的刑法解释困境及其化解
作者:卢建平、王昕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涉增值税犯罪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泛化适用与罪刑失衡问题。在此背景下,尽管最高司法机关已推动司法规则的调整,理论界亦提出多种限缩解释方案,但未能准确区分逃税与骗税两种性质不同的增值税犯罪类型,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陷入混乱。化解当前困境的关键在于对增值税犯罪予以分类和分层处理。增值税逃税是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之行为,增值税骗税则是更为严重的诈骗犯罪,后者因不具备经营实质,单纯以骗取国家财产为目标,对国家财政构成严重威胁,应当予以特别规定。刑事治理规则的完善,需要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明确区分骗取税款型的增值税骗税、骗取抵扣利益型的增值税骗税以及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增值税逃税,区分犯罪轻重并配置适当的刑罚,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与司法统一。
关键词:增值税犯罪;分类分层;逃税;骗税
1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认定中的四个基础问题研究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规定为背景的展开
作者:王志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骗抵税款之目的”是该罪成立必备的主观要素。该罪并非实害犯,而是抽象危险犯。“税款损失”并非入罪必备的实害结果,而是用于衡量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抽象危险”的关键指标。就该罪作为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而言,应当遵循“以违反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为关键”的底层逻辑。在刑事判断中,需要独立考察行为对增值税税款安全法益的实质侵害性,而非简单地依附于行政违法认定。“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与“刑法意义上的虚开”的核心区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造成税款损失的可能性。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抵税款目的;税款损失;行政犯;行刑区分
1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责任分层
——基于传播行为阶梯的构建
作者:刘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技术与AI技术的不断迭代,侵犯著作权罪的传播行为已从传统的物理复制转向网络传播、生成式传播,并呈现出产业化、平台化、多元化的新特征,传统的“唯数额论”“唯数量论”等司法认定模式逐渐失灵。为破解这一困境,需构建“传播行为阶梯”作为责任分层的分析工具,将侵犯著作权罪的传播行为划分为顶层(产业化直接侵权)、中间层(平台/技术服务商帮助侵权)、底层(边缘主体轻微营利性传播行为)三个梯度,结合著作权“私益—公益”双重法益特征,通过对“复制发行”“明知”“情节严重”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化解释,明确不同阶梯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与刑事政策适配规则。这种处理机制有利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侵犯著作权罪司法治理的深度融合,既有助于强化对严重侵权行为的精准打击,也为技术创新行为留出合理空间,以期为数字时代侵犯著作权罪的精细化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关键词:宽严相济;侵犯著作权罪;传播行为阶梯;责任分层;平台责任
《经贸法学研究》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法学理论季刊。本刊由经贸法学编辑部负责编辑,于每季度末月发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2097-7719,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0-2043/D。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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