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北区某村一名村民误入同村村民设在菜园的蜂场,遭大量蜜蜂围蜇,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养蜂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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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8日14时许,钦北区某村村民老陈行至临近村道的菜园附近,误入同村村民老潘的蜂场。蜂场内摆放着十余个蜂箱,老陈遭大量蜜蜂飞出围蜇,头面部及全身多处受伤,随即出现严重中毒反应,休克倒地。事发后,家属未第一时间送医,而是在家自行处置,发现情况持续恶化,才将老陈送往医院。
经诊断,老陈为蜜蜂蜇伤、中毒性脑病、肺气肿、两肺感染、压力性损伤、感染性休克,多种危重病症叠加。虽经全力救治,老陈最终不幸离世。
老陈家属认为,老潘将蜂箱安置在临近村民通行村道的菜园,蜂场周边未搭建隔离防护设施,也未拉设警戒线、设置“谨防蜜蜂蜇伤”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动物饲养人的安全管理义务。蜜蜂蜇伤与老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饲养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将老潘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老潘辩称,自己养蜂多年从未伤人,此次事故纯属意外,不愿承担高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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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逐一核对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村委会相关陈述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材料,审查认为:双方对蜂箱设置于菜园这一事实没有争议;现有证据没有反映老陈存在主动挑衅蜂群的行为;老陈的危重病症由蜜蜂蜇伤中毒诱发,蜇伤是死亡的直接诱因,饲养人存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考虑到双方系同村邻里,生硬判决易激化长期矛盾,法官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组织当事人“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
一方面,法官向老潘细致解读饲养动物侵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致人伤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安抚老陈家属情绪,客观梳理法定赔偿项目、核算实际损失,引导双方放下对立、理性协商赔偿金额。
经法官释法说理与居中调和,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老潘一次性赔偿老陈家属3万元;老陈家属领取赔偿款后,不得再就老陈死亡一事向老潘主张任何赔偿、补偿权利;若老潘逾期未足额支付,老陈家属可就全部未付赔偿款及诉讼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这起邻里饲养动物侵权纠纷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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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成立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存在饲养动物伤人行为;二是被侵权人产生人身、财产损害;三是动物伤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饲养人可据此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三项要件全部成立且无免责情形的,饲养人、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蜜蜂蜇伤存在过敏、中毒致死风险,若遭遇蜂群,切勿拍打、驱赶,应缓慢绕行避让;一旦发生大面积蜂蜇伤人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送医处置,切勿在家自行处理延误救治。
养殖户切勿心存侥幸忽视安全管理义务,即便蜂箱设置于菜园等非道路区域,只要临近人员可到达的区域,仍应做好风险防控,合理选址远离公共通行道路、设置隔离围栏与警示标识、配备应急抗过敏药物。一旦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长期放任危险拒不整改,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来源 | 广西法治日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转自 | 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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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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