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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5日,湖北襄阳男子朱某虎因追求女子朱某群被拒,冲入其家中持刀捅刺其数十刀,割断颈动脉与气管,其间还曾试探其鼻息,然后继续补刀致其死亡,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引发关注热议。
网传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确因情感纠纷引发,朱某虎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应当”,更不应该成为“免死金牌”,对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犯,即便有自首情节,法院也应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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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朱某虎事发前已经发生过持刀威胁事件,并多次扬言如果朱某群不与他和好,他就要对朱某群不客气。并在与朱某群商谈复合遭拒后,携带提前准备好的刀具,强行冲进院内,捅刺朱某群颈部十数刀。其间还多次用手探鼻息,看有没有呼吸,然后又补了几刀,才逃离现场。可谓杀人动机卑劣,系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极大。
这种案件在司法评价中通常指向“预谋性”、“手段残忍”和“后果严重”,本身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范畴,已到了令人发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
那么自首这一情节所体现的“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根本无法抵消其巨大的罪责。
因为自首制度保障的是司法效率和基本的悔罪价值,但绝不凌驾于生命的法益和社会的正义底线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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