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天,火调专家老赵都在沟通、发文章,想说明他的观点,
老赵的观点屯哥也不能完全把握,屯哥的感觉是:老赵是在担心一种现象,那就是如果火调员没有认真把关,把一起本不是放火罪的案件移交了公安,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他举了个例子,说某地一个男子点燃蜡烛向女朋友求爱,结果这火蔓延了,烧了其他的东西,被某地消防以放火为名移交了公安,最后法院给这男的判了。
他还举了些其他的例子,包括很多他认为是小孩玩火的案件,但最后移交后判了放火罪。
所以,屯哥认为老赵的核心观点是:
火调员要认真学习业务,在判断是否放火(罪)时要慎重,如果判断为不是,则不要移交公安,避免引发错案。
目前,在放火罪的判断标准上,有些地方不够清晰,火调员难以判断,应该讨论一下,出台一个更清晰的标准。
众多回应者和讨论参与者是反对老赵观点的,他们的观点是:
消防只管原因调查,不负责刑事案件。根据消防的技术调查,只要证明这火是故意放火,则可以移交公安,其他的事儿和消防无关,包括是不是构成放火罪,消防不应该多管闲事。
屯哥自己的观点是这样的,供大家参考:
1、老赵的想法是好的。想让火调员提高业务水平,多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能够判断多一些的事情,为当事人真正负责。
比如,一个火调员如果不知道年满14周岁才会涉嫌放火罪,把一个10岁孩子的放火行为直接以涉嫌放火罪移交给公安,那可能公安老大哥会笑话你:这水平也太洼了,这也能移交过来?!
所以,按老赵的说法,如果有类似14周岁这样非常清晰的判断标准,那么对火调员是个好事儿,火调员就能简单地判断这个放火是不是要以涉嫌放火罪名义移交。
2、众多回应者和参与讨论者的观点也没错。因为国家各个部门的职责不同,要负责的方向不同,所以从实务角度来说,刑事案件是公检法负责,消防部门是不负责的。
因此,不能对火调人员的业务水平要求过高(在刑事案件方面),消防只要认准这是人为放火就可以了,就可以移交了,没必要纠结是什么罪。
在这里屯哥对部分围观者简单说明一下,放火不等于犯罪,更不是简单地等于放火罪。放火有时候是无罪的(比如12周岁以下的人),放火是一种手段(方式),如果放火有危害公共安全风险的,则可能构成放火罪,如果放火是想要弄死某个人,则可能是故意杀人罪(12周岁来源于此),如果放火烧掉了一些财物,则可能构成毁坏财物罪。
3、这次的争论,可能反映了消防的某些焦虑
在这次讨论中,有些朋友私下发微信或消息给屯哥,比如这条:
“消防还是活的太自我。不管是火调,还是防火管控,很多事消防一家搞不定的,随着现在群众法治观念的强化,什么都干很容易导致被动,后面再去做擦屁股的事,那真的是劳民伤财。”
所以,他的个人焦虑就是:消防不要管太多,不要越界管理,这也是对当前存在较多越界管理形成了焦虑和担心。
当然,他也补充了类似于老赵的担心(焦虑):
话说回来,我们消防现在也要反省自身,很多地方还是土搞,执法的不懂法,执法程序规范化方面,很多就是看了感觉这个人不懂业务,你说他不懂吧,也干了那么多年,但涉诉败诉风险太高。
一场争论,其实是挺有收益的。从大家不同的观点中,我们都可以学到一些东西,争论要经常开展,大家只要不忘初心就行,不要在争论中搞人身攻击,看不起别人。
通过争论把事情搞清楚,这就是进步。为此,感谢老赵,感谢众多心平气和参与讨论的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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