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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格”组成的词语在今天较为常见,如窗格、方格;格斗、格物;人格、性格;格调等,这些词义跨度较大,不易贯通。要理解一个字字形和含义的演变,不仅需要古文字学、考古学、训诂学等方法,还需要历史情境的方法,即根据历史事实重新构建一个字的产生与使用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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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词义跨度大且不易贯通之“格”》
作者 |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编审 赵立庆
图片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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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之本字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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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土文献看,“格”本字不见于甲骨文,最早应该出现在“格伯作晋姬簋”金文中,字形为下图1所示 ;又见于“倗生簋” (其他字形如下图2所示,参见《新金文编》,第395页)。字形构造分为“木”“各”和“口”三个构件,这几个字形差异不大,主要差异在于底部的“口”部,表示装有祭品的器皿或表示“口”。大河口墓地M2出土的青铜甗内壁有铭文:“唯正月初吉格伯作宝甗其永用。”有学者认为,根据大河口墓地铭文有“霸伯”“格伯”,格、霸同字异构,古音相同。此说成立。此外,“格”字还出现在出土的兵器“格氏矛”、东周陶文“格氏”。文字的产生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在古代,离不开“祀与戎”。“格”字训为“至”或“来”,当然不是指简单的动作,而应该是特指某一类到达的状态。白川静就将“各”下面的“口”视为存放祷辞的祭器,祈求神灵或祖先回应祈祷,从天而降。因此,“各”有到来之义。屈万里认为,格,甲骨文、金文作“各”,与祭祀相关。神灵降临,意味着“至、来”等义,而且由祭祀者精诚所感召,“格”也有感召、感通的意思。我们进一步引申:神灵应祈祷而来,必然有所告诫,所以,“格”便具有格言、规范或法的含义。如,《礼记·祭义》曰:“明命鬼神,以为黔首则。”但是,“格”如何演变为格斗,即战国秦国文字的“挌”与“格”的关系尚需要进一步的证实。《释名·释器》:戟,格也,旁有枝格也。由此,可以得知格杀、拘执的含义应该出于此。如,《史记·荆燕世家》: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
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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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礼记》中的“格”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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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作为象形文字的汉字而言,一个字的含义除了其字形演变,还要注意其所在的文本语境。卜辞铭文中语句较短,且年代久远,不易断定其具体用意,所以需要文献证之。相对于《诗经》《礼记》《论语》等经典,《尚书》中“格”的使用较为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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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中“格”的用法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格于+名词”的用法,如“格于上下”“格于艺祖”“格于上帝”。参照同篇中的“至于岱宗”“至于南岳”,而且紧接着有“归,格于艺祖,用特”,显然,“格于”不能等同“至于”,而是指一种巡视回来的祭告。朱熹从气本体给出解释:惟其可以感格得来,所谓“来格”,亦略有些神底意思,以我之精神感彼之精神,盖谓此也。大概祭祀时,在社树旁置放好祭祀器皿,神灵受感召从上而降,所以先看见其足或者因仰视只看见其足。另外,根据《尚书大传》卷三:“六沴之礼,散齐七日,致齐新器絜祀用赤黍,三日之朝,于中庭祀四方,从东方始,卒于北方,其祀礼曰格祀。”由此可见,格祀是一种古代的祭礼。祭祀时必然要求敬与诚,所以,格与恪通。由此可见,“至于”后面一般是地理位置,而“格于”后面跟的是宗庙或天神,如《克鼎》:“王格穆庙,即位”,《?簋》:“格前文人”。
一类是“格+名词”,如“格其非心”“格汝舜”“格尔众庶”“格汝禹”。“格其非心”理解为匡正心中非分的念头,与前面的“匡其不及”呼应。但这里有个前提,即要有某个规范才能去革除并使之合乎规范。“格汝舜”的使用应该与“来禹”相同,表示命令禹上前来。不过,如前所述,“来”不是简单的动作,而是表示让来者注意听,即“悉听眹言”。
还有一类是“有苗格”“祖考来格”。把“有苗格”的“格”解释为“来服”语义通顺,但“祖考来格”显然不能解释为“祖考来来”。对照“箫韶九成,凤凰来仪”,“格”在这里应是表示祖先的神灵接受格祀,并宣告保佑其子孙。《诗经·小雅·楚茨》中“神保是格”也是此意,因为后面紧跟着就是宣告的内容:报以介福,万寿攸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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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尚书》还有几种比较特殊的用法。“以孝烝烝,乂不格奸。”若像屈万里所解,“格奸”为感化或匡正邪恶之人,这需要把“不”训为语气词的“丕”,应是误解。既然“格”与“各”通,则这里应该训为“乂不各奸”,意思是人们不相互欺诈。《西伯戡黎》:“天既讫我殷命,格人元龟,罔敢知吉。”孔颖达疏:“格训为至,至人谓至道之人,有所识解者也。”但他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大概是因为,有所至谓之极,所以有“格命”“格王”的用法。
《礼记》中有两处使用“格”,皆在《缁衣》中,一则曰:“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正,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郭店楚简《缁衣》中,“格心”为“懽心”。按:“懽”即“歡”,劝勉也。对照下文的“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格”理解为心向往之较为合理,也就是说,这里的“格”已经不是具体动作意义上的“至”或“来”,而是心悦诚服。另一则曰:“言有物而行有格,是以生则不可夺其志,死则不可夺其名。”郑玄注:格,旧法也。根据前面论述,“格”可以理解为神灵降临后的“劝戒”,具有法的规范性,那么,把“格”释为法或者规范合乎义理。
【后文将于2026年8月26日推送】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13期第6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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