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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修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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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倩)8月25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野生鸟类保护的决定》完成修正,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立足陕西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实际,以法治手段筑牢野生鸟类保护屏障,助力美丽陕西生态文明建设。

该决定2025年7月30日经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6年7月29日完成修正。明确野生鸟类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国家重点保护、省级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鸟类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野生鸟类保护属地责任,相关工作纳入林长制、河湖长制工作体系,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主抓,各相关部门协同履职,乡镇、街道落实属地保护相关工作。

决定划定多项禁止性条款,严格管控猎捕行为,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鸟类,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外自然繁育的野生鸟类;严禁捡拾、掏取鸟蛋,破坏鸟巢等干扰鸟类栖息、繁衍、迁徙的行为;规范观鸟、拍鸟活动,禁止鸟类繁殖期近距离拍摄鸟巢、在候鸟栖息地随意投食等伤害鸟类的行为,依法管控各类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式。

在栖息地保护修复方面,陕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公布鸟类重要分布区、迁徙通道范围。重点加强秦岭、巴山山地以及黄河、汉江、红碱淖等湿地保护修复,保障生态用水;风电、光伏、交通等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充分兼顾野生鸟类保护需求,推广鸟类友好型驱鸟、防鸟设施;城市绿化注重营造适配鸟类生存的本土生态环境,借鉴朱鹮保护成功经验,持续提升鸟类栖息地质量与生态连通性;支持发展生态观鸟、鸟类文创等生态产业,将每年四月第二周设立为陕西爱鸟周,广泛开展普法科普教育。鼓励社会捐赠、志愿服务参与鸟类保护,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野生鸟类保护事业。

决定提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网络平台涉野生鸟类违法信息监管力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级财政将野生鸟类保护经费纳入预算,探索建立鸟类致害补偿与保险机制,做好鸟类科研繁育、疫源疫病监测、收容救护,规范放生行为。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栖息地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严密法治守护三秦大地鸟类资源与生物多样性。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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