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沛颖在直播时,网友弹幕直接点名 “爆刘浩存的瓜” 之后,韩沛颖说出:
“她14岁就跟某某某导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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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语境下全体观众均知道这句话指向刘浩存,属于影射、暗示式事实陈述,没有直接点名,但语境已经锁定特定人,司法实践不要求必须说出名字才构成侵权。
这句话传递的是一个事实:未成年时期和导演存在不正当关系,属于严重损害女性人格、社会评价的负面事实,不是主观评价、不是吐槽,是在抛出 “事实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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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某某某” 做模糊处理,属于典型 “含沙射影”,不点名,但结合上下文语境受众可以精准识别当事人,侵权责任。
因为当时在平台直播,一个公开场景,大量观众实时观看,后续切片全网扩散,满足公开散布。
公开资料显示,刘浩存14岁时正在读初中/舞蹈附中,16岁才被发掘。这句“14岁跟导演”的暗示,指向的是未成年时期的不当关系,这在客观时间线上完全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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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刘浩存一方不需要自证清白;反过来,韩沛颖要举证这句话所述内容属实。
如果韩韩佩莹拿不出真实、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14岁与导演相关不当关系”的事实真实存在。那她就构成名誉侵权。
韩沛颖已经公开道歉,这件事是不是就翻篇了?
这个要分清,道歉不等于没有侵权。
首先,道歉最大的作用是止损,停止谣言继续扩散,同时属于事后认错补救。
其次,如果后续走到打官司,法官会因为主动道歉酌情少判赔偿,但不会直接免除全部责任。
再就是,公众人物直播发言,情绪失控不是免责理由,道歉只能弥补后果,收不回已经说出口的话。
不过,韩沛颖的道歉还是有技巧的,没有构成“自认”,就是全文没有承认自己说了“14岁跟导演”这句具体的话,也没有承认这句话是“捏造的虚假事实”或“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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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问题归结为「自己表达不清、措辞欠妥、观众误解」,反复强调“无针对、无贬损本意”。
在法律上,这个道歉仅自认行为后果,就是造成对方困扰,但拒不自认侵权事实与主观过错。
好处是避免当庭被直接钉死侵权自认,保留庭审抗辩空间;
坏处是认错态度不彻底、无实质悔过,法院从轻幅度会非常有限。
现在刘浩存工作室的声明是“保留追究法律责任”,说明双方还没和解。
道不道歉是她的态度,但要不要起诉,决定权在刘浩存手里。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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