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让很多人想不通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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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去找那种服务。店老板,安排了三个姑娘。
第一个,找到的是成年女性,发生了关系——行政拘留加罚款,完事儿了。
第二个,找到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发生了关系——强奸罪,判了四到七年。
第三个,同样找到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但只要求了另一种服务——猥亵儿童罪,判了五年以上。
好,问题来了。
第二个和第三个,找的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一个发生了关系,一个没发生关系。按常理说,发生了关系的应该更严重才对。但法律判下来的结果是——没发生关系的那个,可能比发生关系的判得更重。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公平吗?
第二个,发生了关系,法律定性为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定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加重情节的话,一般判四到七年。
第三个,没发生关系,法律定性为猥亵儿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3〕3号第八条,以侵入行为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旦被认定为"手段恶劣",刑期就从五年以下,强制升格到五年以上。
这就是法律的逻辑:不是没发生关系比发生了关系更恶劣,而是没发生关系恰好触犯了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款"。
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儿。
你想想,两个人,主观上都是花钱找乐子,主观恶性没有本质区别。仅仅因为"服务项目"不同,一个发生了关系,一个没发生关系,量刑就出现了巨大差异——一个四到七年,一个五年起步,最高十五年。
你觉得,这样的结果公平吗?
司法解释确实写了"侵入行为算是手段恶劣",但法律还有一个更根本的原则,叫**罪责刑相适应**。什么意思?就是刑罚的轻重,应当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如果"侵入"这个动作本身就直接等于"手段恶劣",那法律就不需要再审查行为的具体情境、主观恶性、危害后果了。只要动作到位,不管有没有暴力、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统统五年起步。
这是在用形式判断,取代实质判断。
侵入与进入,到底怎么区分?
这个问题,比判多少年更值得想。想清楚尺子的刻度画在哪儿,比争论一个具体案件的刑期,更能看清刑事法律的运行方式。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法释〔2023〕3号第八条:侵入行为实施猥亵的,应当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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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文系根据执业经验整理,文中案例为公开类型化情形的归纳,不涉及任何具体案件信息。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应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个案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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