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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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国新证券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函证程序执行有瑕疵、对销售收入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信息系统核查不到位、持续督导履职不审慎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国新证券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乔军文、潘建忠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被北京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2个月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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