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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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本篇要开始“畅谈”的中华帝国的“杖政史”,坦率地讲,并不是到了封建社会秦汉以后成为国家刑罚,才突然进入社会生活的。事实上,早在先秦伦理中,棰杖就已经是一种相当常见的训诫工具。据《孔子家语·六本》记载,孔子谈到舜侍奉父亲瞽叟时说:“舜之事瞽叟,得小棰则受,大杖则走。”后世,通常把这句话概括为“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如果从中国杖政史的角度来看,这句话很值得注意,因为它说明在正式的国家笞杖制度形成之前,身体惩戒已经先在家庭伦理中获得了某种正当性。
这句话首先承认了一件事:父亲可以责打儿子。为什么可以?不是因为父亲拥有司法权,而是因为在先秦宗法伦理中,父亲既是血缘意义上的父亲,也是家庭秩序中的权威。父亲对子女负有教养责任,因此也被赋予一定的惩戒权。儿子犯错以后,父亲使用小棰加以责罚,在当时的伦理观念中,并不被认为是一种完全不可接受的暴力,相反,它往往会被理解为“教训”和“管教”。所以,才有“小杖则受”这一说法。儿子接受这种责罚,本身也是服从家庭秩序的一部分。
但是,真正值得重视的,其实是后半句:“大杖则走。”它说明父亲对子女的惩戒权并不是无限的。如果只是一般的小棰、小杖,儿子可以完全可以也必须承受;如果父亲一时暴怒,拿起足以造成重伤甚至致命的大杖,儿子就应该积极主动地逃走。这里,实际上已经把“惩戒”和“伤害”区分开了。轻微的击打还可以被纳入教化范围,重杖一旦可能伤及性命,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孔夫子借舜的故事来说明这个道理,本意并不是鼓励儿子在家庭里反抗父亲,而恰恰是在“孝”的框架内部给父权设置一个边界。父亲盛怒之下,如果真的把儿子打死,自己也会陷入不义。儿子明明能够避开,却站在那里任其重击,表面上看起来是顺从,实际上却可能把父亲推到杀子的境地。因此,真正的孝,并不是无条件地接受挨打,而是既接受合理惩戒,又避免父亲因为失控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其实包含着一种相当朴素的杖责伦理:可以打,但不能往死里打。这个原则看上去简单,却触及了后来中华帝国几千年身体惩罚史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无论是家法、校规,还是官府笞杖,只要承认“打”具有某种教育、惩戒或者治理功能,就必然会遇到同一个问题:到底打到什么程度才算惩戒,超过什么程度就成了伤害甚至杀人。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这一句话,就说先秦已经形成了后世意义上的杖刑制度。这里的“杖”首先属于家庭伦理中的身体惩戒,并不是后来隋唐五刑体系中的法定杖刑,也没有固定的刑具规格、杖数和行刑程序。如果简单地把它直接写成“先秦杖刑”,那就把家法和国法混为一谈了。
但是,如果研究的不是狭义的刑律沿革,而是更广义的我自我定义的“杖政史”,这则史料就很难绕过去。因为国家把笞杖作为治理工具,并不是凭空发生的。一个社会如果长期把身体疼痛理解为教训人的合法手段,那么当这种逻辑进入政治和司法领域时,就会更容易获得文化上的接受。家庭中的父亲可以用棰杖训诫子女,学校中的师长可以用扑责训诫学生,官府后来又可以通过笞杖来惩戒犯人和属吏。它们当然不是同一种制度,却共享着一个很深的观念:通过身体的疼痛,可以使人记住规则、服从秩序。
也正因为如此,“杖”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件工具。它还带有身份和权力的意味。谁有资格举起棍子,谁必须承受棍子,本身就是一种秩序关系的维系。在家庭里,父亲是上位者,儿子是下位者;当杖落在身体上时,疼痛只是表层,更深一层的是权威关系被重新确认。换句话说,棰杖不仅在惩罚一个行为,也在提醒一个人他所处的位置。
可是,先秦伦理又没有把这种支配权推到无限。“大杖则走”说明,即便是在极其强调父权和孝道的伦理体系中,也仍然承认人的身体是不能被无条件毁伤的。父亲有惩戒权,但没有任意杀伤权;儿子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必须把性命交出去的义务。这个分寸意识,恰恰使这句话显得特别重要。
后来,中国历代的笞杖制度,反复规定刑具尺寸、击打次数、行刑部位,甚至不断强调不能随意加杖、不能擅自重打,从制度表面看是在规范技术,实际上都绕不开同一个难题:既然国家允许通过击打身体来实施惩罚,就必须设法控制这种权力,不让它从“惩戒”滑向“虐杀”。
所以,我把“小杖则受,大杖则走”收入先秦杖政史,并不是为了证明先秦已经有了成熟的杖刑,而是为了说明一个更早的文化事实:在国家正式把笞杖写入刑律以前,棍棒已经先进入了家庭伦理;而且从一开始,人们就同时承认它的正当性和危险性。
这也许正是中国杖政史最早的一层底色。一方面,身体可以被打,疼痛可以被当作教育和服从的手段;另一方面,打人又不能没有边界,权威也不能无限伸向人的身体。
“小杖则受,大杖则走”,讲的虽然只是舜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却已经把后来中国杖责文化中最难摆脱的一对矛盾说出来了:既承认棍棒,又害怕棍棒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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