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据新京报8月23日报道,8月17日,湖南衡阳一老人因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老人家属向店主索赔。极目新闻记者多方获悉,此事发生在衡阳市祁东县洪桥街道上正社区。
记者获取到的完整监控视频显示,8月17日12时50分,一名老人走入牌馆,并在门口处的椅子处坐下。12时54分30秒,女店主发现老人情况不对,上前询问但没有得到答复,店内另一男子表示要不行了,店主随后表示要拨打120电话。12时55分01秒,店主与另外两人将老人扶到了店门口,此后店主一直守在老人身边。13时01分,120急救车辆抵达现场。13时03分,急救人员将老人抬上了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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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走入店内,图源:监控视频截图
店主儿子接受新京报采访时称,其母亲不认识这名老人,当时老人进店内休息,不久就晕倒了,他妈妈帮扶送医后老人还是不幸离世。随后老人家属向他们索赔,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
转账截图显示,1.9万元转账为“人道主义赔偿”。店主儿子称,23日晚相关部门提出给店方一定补贴。目前当地司法部门已经介入。相关报道在网络平台发布后,引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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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发现老人异常 图源:监控视频截图
24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致电上正社区了解情况,表达采访意图后,接线人员直接挂断电话。洪桥街道办工作人员称,他不了解情况,需要咨询宣传部门。祁东县委宣传部相关工作人员称,正在核实情况,应该会有个调查情况说明。
店主是否该为老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极目新闻记者分析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承担的是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老人系自行进店短暂休息,并非消费顾客,发病、死亡源于自身突发疾病,店铺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店主发现老人晕倒后及时搀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经在普通人能力范围内完成救助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现有报道事实判断,店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依法不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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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辆抵达现场 图源:视频监控截图
赵良善表示,派出所主持的本次调解属于自愿性民间纠纷调解,调解协议具备民事合同效力,但调解达成给钱,不等于认定店家负有法律赔偿责任。人道主义补偿和法定侵权赔偿性质完全不同:侵权赔偿是法律强制、因过错承担的责任;人道主义补偿是无过错前提下,出于情理自愿给付的抚慰款项,法律并不强制无过错一方必须支付该笔钱款。本案店主出于家人身心压力、避免店铺持续被纠纷困扰,自愿支付1.9万元,属于现实中“花钱息事”的选择,如果诉讼到法院,在店家无过错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店主承担赔偿。
赵良善指出,该案折射出值得警惕的社会导向,如果善意施救者仅仅因为伸出援手,就面临索赔压力,即便法律上无责,也会迫使普通民众遇到他人危难时产生顾虑,出现“不敢扶、不敢救”的心理,挫伤民间互助善意。法律层面已经通过“好人条款”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但现实调解中要区分“情理补偿”与“法定赔偿”,不能把道德同情转化为对无过错施救方的责任转嫁,防止形成“出事就要找在场人买单”的错误导向,维护见义勇为、善意帮扶的社会风气。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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