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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于澎
“砸了就砸了,大不了我双倍赔她!”有人冲动之下打砸他人车辆,以为事后赔钱便能“两清”,这只是简单的民事赔偿问题吗?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2025年11月16日,被告人闫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闵某产生矛盾,情绪激愤之下蓄意报复。被告人闫某先是寻找到闵某驾驶的车,并在该车上安装定位器追踪闵某行踪。11月28日,被告人闫某出于恐吓和报复目的,伺机等待闵某上车后,用事先准备好的甩棍对闵某的车辆进行打砸,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鉴定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1950元。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2年12月刑满释放。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赔偿情况与累犯等量刑情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闫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闫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闫某虽然赔偿了被害人闵某的经济损失,但不阻却其刑事犯罪的成立,仍应受到刑事处罚。
初审:广辉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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