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家属看到公安移送的涉案金额已经几十万、上百万元,第一反应往往是:公安已经算完了,金额是不是就改不了了?
并不是。
销假案件进入检察院以后,涉案金额仍然属于审查重点。如果公安阶段对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流水进行了“一揽子统计”,或者订单、退款、库存、进货成本没有逐笔核对,审查起诉阶段仍然存在重新核减的空间。
而且有些案件,金额能不能降下来,不只是少判几个月的问题,而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跨越量刑档次。
一、现在办销假案件,不能只盯着一个“流水金额”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几个金额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销售金额,是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违法所得数额,则是在违法收入基础上,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购进价款等。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等情形,即可能达到相应入罪标准;相关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还可能进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评价范围。
所以,辩护时最忌讳的一件事,就是看到公安写了“银行流水120万元”,就直接接受“涉案金额120万元”这个前提。
银行流水不当然等于销售金额,更不当然等于违法所得。
二、到了检察院,哪些金额最值得重新审?
我办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不会只看起诉意见书上的最后一个数字,而是会往回拆:这个数字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
第一个要审的是:收款流水里面,有没有与销售假货无关的钱。
现实中很多人不是专门用一个微信或者银行卡卖货,同一个账户里面可能还有亲友转账、借款往来、正常商品销售、内部调账、退款重新支付等。
如果侦查机关只是按照某一时间段把所有入账全部累计,这种计算方法就有进一步核实的必要。
真正要进入销售金额的,首先应当能够证明这笔钱对应的是涉案侵权商品交易。
第二个要审的是:订单金额和实际成交金额是不是一回事。
后台下单,不代表最终完成交易。
取消订单、未付款订单、退款订单、拒收订单、重复订单,如果已经有客观记录证明交易最终没有完成,就不能简单按照后台订单总额全部计算成已经销售的金额。
尤其是电商案件,经常出现“订单流水很大,但实际到账明显较低”的情况。
这时候就要把订单、支付、退款、物流逐笔对应,而不是只看一张平台统计表。
三、违法所得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减点:购进价款
这是很多家属,甚至部分案件前期都容易忽视的问题。
按照2025年的新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并不是直接按照全部销售收入计算,而是出售侵权产品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购进价款后的数额。
比如销售收入是60万元,并不意味着违法所得就是60万元。
如果能够通过转账记录、进货聊天、物流单据、上游供述等证明相应商品确实支付了进货成本,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则进行审查。
所以销假案件到了检察院以后,辩护律师有时候会反过来要求家属尽量寻找:
进货转账记录、上游收款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订单记录、物流记录,甚至以前没有重视的记账资料。
因为这些材料可能直接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四、库存也不能“数量×正品价格”简单往上算
销假案件还有一个非常容易把金额做高的地方,就是现场扣押库存。
现行司法解释对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认定有明确规则:原则上先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再按照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没有标价的,才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因此,假设现场扣押500件商品,实际平时每件只卖300元,却直接按照正品市场价2000元计算货值金额,这里面就可能存在比较大的辩护空间。
除此之外,还要继续审查:
这些库存是不是全部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有没有已经退货、瑕疵品或者不准备销售的商品?
数量清点有没有重复?
商标鉴别材料能否覆盖全部扣押商品?
每一个问题,最后都会落实到金额上。
五、为什么检察院阶段反而是审金额的重要窗口?
因为审查起诉并不是简单地把公安案件“接过来然后起诉”。
检察机关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犯罪数额重新审查。
最高检此前在销假案件证据审查文章中也专门提出,销售金额的认定需要结合交易记录、送货单等证据进行核实。
所以这个阶段真正有效的辩护,不只是提交一份“请求从轻处罚”的法律意见书。
如果对金额有异议,律师应当具体指出:
哪几笔流水应当剔除;
哪些订单已经退款;
哪些交易无法证明属于假货销售;
进货成本是多少;
库存采用什么价格计算;
公安的计算表与原始电子数据能不能对应。
最好把争议金额直接重新制作成一张表。
一笔一笔列明:订单号、收款时间、金额、商品、物流、退款情况、是否计入,以及不应计入的理由。
这种辩护意见,比笼统写一句“涉案金额认定过高”有效得多。
六、金额已经写进起诉意见书,不代表辩护结束了
销假案件到了检察院,有些家属最容易出现两个误区。
一个是觉得已经认罪了,就不能再对金额提出意见。
另一个是急着签认罪认罚,却没有先把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和库存货值核清楚。
认罪与对犯罪数额提出有证据依据的辩护意见,并不矛盾。
特别是涉案金额刚好处在量刑档次附近的案件,几十万元的流水里面核减几笔交易,可能和核减几万元违法所得,法律后果并不完全一样。
所以这个阶段真正应该问的,不是:
“到了检察院还能不能降金额?”
而是:
公安认定的这个金额,到底有没有逐笔证据能够支撑?
只要证据链没有完全闭合,金额就有重新审查的必要。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济犯罪辩护及刑民交叉案件。销假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如果对公安认定的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订单金额或者库存货值存在异议,可以先把起诉意见书、流水统计表、订单记录、退款记录、进货凭证和扣押清单整理出来,重新判断涉案金额的计算依据,而不是只看起诉意见书最后写出的那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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