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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被告人王某、高某、袁某、武某、魏某五人聚在一起,预谋轮奸一女中学生,当晚,被告人武某、袁某、王某、高某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五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宿一晚后,次日清晨,魏某把被害人拉到外间,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高某、袁某、武某的行为系轮奸;被告人袁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身体)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被告人武某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身体)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被告人魏某受袁某指使,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未参与轮奸而是单独实施强奸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后该案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进行再审。再审认为,被告人武某、王某、高某、袁某、魏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劫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五被告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奸淫,系轮奸。上述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均系主犯与犯罪既逐;被告人魏某受袁某指使,在不同地点紧紧跟踪屡次欲借上厕所之机脱身的被害人,致被害人未能返家而遭五被告人共同侵害的结果发生,魏某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内在明知被害人已被武某等四被告人强奸的情况下,仍对强奸犯罪结果的继续发生持积极追求和放任的态度,显系主犯,其犯罪行为显系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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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该案即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被告人袁某与武某因身体原因而未得逞,也不可否认其行为与被害人遭受的轮奸结果(遭受王某、高某奸淫)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二人也应承担轮奸既遂的责任;被告人魏某虽然是在次日凌晨单独奸淫被害人,但不可否认其前后行为与被告人遭受的轮奸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故应认定为轮奸,因为对轮奸负责的根据在于行为与轮奸结果之间具有物理或心理的因果性。
案例2:被告人王某、马某与齐某在一出租房内,经事先预谋并购买避孕套,使用暴力手段对前来找人的被害人牛某(女,17岁)实施奸淫,其中被告人王某、马某先后与被害人牛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与被害人牛某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轮奸;被告人齐某虽未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其与被告人王某、马某属于共同犯罪,同样应承担犯罪既遂的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王某、马某与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但齐某在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修武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应该说,二审改判存在疑问。该案中被害人实际上已经遭受了轮奸的结果(被王某和马某奸淫),被告人齐某参与了轮奸的预谋,至少说明其行为与轮奸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因而应对轮奸结果负责;既然是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有两人轮奸既遂,故被告人齐某也应成立轮奸既遂,对于其实际未完成奸淫行为的事实,可以根据其在轮奸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主从犯,若认为属于从犯,完全可能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3:被告人许某伙同李某、杨某在李某家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先后对被害人许某实施奸淫。李某实施奸淫以后,被告人许某、杨某因意志以外(身体)的原因而未得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轮流奸淫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个人奸淫目的未能得逞,且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修武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该案中三人虽然企图轮奸,但因为意志以外(身体)的原因只有被告人李某一人得逞,由于被害人实际上并未遭受轮奸的结果,故全案不应认定为轮奸,只能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全案认定为普通强奸罪的既遂:对于奸淫未得逞的被告人许某与杨某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同时根据二人在强奸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主从犯,适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减轻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4:被告人张某伙同吕某、刘某企图轮奸智障少女林某。因林某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后被告人张某将林某带到吕某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实施了奸淫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第一次行为属于轮奸未遂,第二次的行为单独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第一次强奸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其系轮奸行为依据不足。因此,原判以上诉人的行为系属轮奸行为并适用相应法律条款处罚不当,应予纠正,但总体上原判量刑适当,故维持原判。修武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该案中,三人企图轮奸但均未得逞,因为被害人实际未遭受轮奸的侵害,故不应认定为轮奸(包括轮奸未遂),此后被告人单独实施的强奸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基本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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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被告人龙某毅、梁某荣、钟某杰、蒋某在大排档喝酒,见女服务员黄某长得漂亮,在蒋某提议下,四人决定让黄某服下含有"安定"成分的粉状药物,如黄某服药后出现迷晕现象就带其去宾馆奸淫。被害人服药后出现醉酒状态,四人便带其去了宾馆,后龙某毅、钟某杰将黄某的衣服脱光,四人均欲与之发生性关系。但此时黄某并未完全昏迷,尚能反抗和哭泣。四被告人害怕事情闹大,未敢奸淫,便离开了现场。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毅、梁某荣、钟某杰、蒋某违背妇女意志,用麻醉的方法奸淫妇女,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轮奸)的规定,构成了强奸罪。四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奸淫黄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施药麻醉等犯罪行为,进入了轮奸的犯罪过程,该案属于轮奸中止而不是一般的强奸中止。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轮奸)、第24条(犯罪中止),第26条第1款、第4款(共同犯罪)之规定,以强奸(中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某毅、梁某荣、钟某杰、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6个月、2年和2年。
修武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该案中由于被害人实际上并未遭受轮奸的法益侵害,四被告人虽有轮奸的故意,也不成立轮奸,不应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应当以强奸罪的基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基础刑减轻处罚,从而判处3年以下的刑罚。法院既认定为轮奸中止,又减轻到3年以下刑罚,违背了减轻通常应减轻一格的惯例。正确的做法是,首先认定为普通强奸中止,然后减轻处罚到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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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15+年专业刑辩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擅长:诈骗罪、帮信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盗窃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电信网络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职务侵占罪、其他各类疑难案件。
亮点:大量取保、不起诉、缓刑案例,涉案大额经济犯罪降低量刑效果突出;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轻罪缓刑辩护。
二、委托律师到修武县看守所会见推荐要永辉律师
1.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先委托要永辉律师到修武县看守所进行单次会见,主要用于了解案情、安抚被羁押人员情绪、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传达家属问候等,为下一步辩护提供最优方案做好准备。
2.会见以后,当事人或者家属可以选择全阶段委托还是分阶段委托,要永辉律师会结合会见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全面梳理案件细节,制定详尽的辩护方案,增强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法院判处缓刑的可行性。
3.要永辉律师执业15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深耕修武县看守所会见,熟悉该看守所会见流程。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永辉律师会同步梳理证据漏洞、准确把握认罪认罚谈判要点。当事人或者家属可向要永辉律师咨询取保、37天黄金救援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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