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濮阳的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很多当事人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怎么分?房子、车子、存款、股权这些怎么处理?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结合《民法典》及濮阳地区法院的裁判惯例,为大家详细解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特别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在这段时间内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二、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归个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总结濮阳地区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主要原则:
1.协商优先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按照协议分割。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愿,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一般都会认可。
2.均等分割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这是基本原则,但不是绝对的。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会适当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女方的权益,可能会多分一些财产。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财产的实际用途和双方的实际需要,尽量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比如,对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原材料等,会分给实际经营的一方;对住房,会考虑双方的居住需求和抚养孩子的需要。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四、常见财产的分割方式
(一)房产分割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最重要、价值最大的财产,也是争议最大的。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总结常见的房产分割情形:
1.婚后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可以由一方取得房产,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将房产出售,双方分割售房款。
2.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辆分割
婚后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车辆的现有价值进行分割。可以由一方取得车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将车辆出售,双方分割售车款。车辆的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存款和理财产品分割
婚后的工资收入、存款、理财产品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按照余额进行均等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存款,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并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四)股权分割
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投资设立公司或持有公司股权,股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股权的分割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可以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五、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的建议
濮阳离婚律师孙常佳建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数额,收集好相关的财产证据,如房产证、车辆登记证、银行流水、股权证明等;二是要注意防范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三是要理性协商财产分割方案,尽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四是如果财产比较复杂或争议较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可以帮助调查财产、分析分割方案、参加庭审和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常佳律师,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专注濮阳及周边地区婚姻家事纠纷处理,熟悉本地法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裁判规则。如需咨询,可联系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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