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称,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可以买卖。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
公告指出,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公告明确,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公告强调,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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