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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辙 赵凌峰丨论“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论意涵与实践进路 | 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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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学博士);赵凌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二级主任科员)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彰显了新时代司法的人民立场,意在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在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至关重要。人民群众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结果公正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均有赖于过硬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是夯实公平正义根基的基础工程与关键抓手,必须强化这一治本之策,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强调实质正义实现、重视司法过程、传递司法温情、做实定分止争,切实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众认同。同时,应从完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培训体系、强化科学审判管理、加强以文塑人等方面,为提升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受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长效保障机制。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公平正义;司法能力;司法作风

目次 一、“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 二、“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论意涵 三、“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进路 四、结语

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一重要论述深刻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具象展现。从话语表述的内在逻辑看,其突出强调公平正义是一个动态实现的过程,而非仅指向静态的裁判结果;强调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彰显了新时代司法的人民立场。同时,更直接点明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必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法治意涵,这不仅要求作为“司法产品”的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更要求人民群众接触司法的每一个程序环节、每一位司法人员的作风、每一种场景文化,都能够传递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温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在此过程中,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均有赖于过硬司法能力,衡量着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运行程序、耐心释法说理等方面能力的高低。公平正义能否被真正“感受”,寓于司法过程与结果之中,更需要以严实作风作为保障,检验法官践行为民宗旨,回应群众关切,传递司法温度。因此,深化对司法能力与作风这一基础性、永恒性课题的研究与实践,对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础工程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人。法官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基础工程,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命题,在本质上对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具有丰富的法治意蕴和鲜明的实践品格,意在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无论从历史维度,还是从现代法治建设角度看,司法均强调充分发挥人(司法人员)的作用。古人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与之同时,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也极为重视培育司法人员的道德品性,强调德才兼备。《论语》记载:“政者,正也”;“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从现代法治角度看,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更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要求法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人乃至普通公务员标准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司法仅从说文解字上理解,可以解释为人(法官)如何运用(司法)的过程,而这种“司”的过程就是法官的行为,外在表象为司法作风,植根于思想认识,要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法”则兼指实体与程序上的规范,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离不开过硬司法能力。质言之,司法体现了对能力作风的双重要求。正因如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关键在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官队伍至关重要。

当前,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即主要从裁判结果的单一维度理解“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论述,对如何在司法过程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关注不足。尽管司法能力对“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础性作用已成共识,但司法作风在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尚未获得广泛关注。实践中,鲜少将司法作风建设作为筑牢公平正义根基的基础工程和关键抓手来谋划部署,存在一种“仅靠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即可提升公平正义感受”的片面认知。事实上,能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既关乎个案审理过程,也关乎个案裁判结果,更与法官所展现的司法能力和作风紧密相关。这就要求我们遵循司法运行规律,将目光从仅仅关注司法裁判结果,拓展至包括关注裁判结果在内的整体司法过程。

(一)过硬司法作风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接受

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求“结果正确”,更要求“过程可感可触可接受”。司法作风越扎实,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就越具体深刻。法官当然有责任以较少时间投入,迅速有效解决纠纷并作出裁判。但同时,高效不能以牺牲必要的耐心为代价。宋鱼水法官的例子印证了这种观点:一位老作家在庭审中“妙语连珠”,话语却游离于法律之外。宋鱼水法官却神情专注,自始至终没有打断老作家陈述,让他把话说完。面对这份尊重,原本一直不同意调解的老作家态度发生180度转变:“你的话,我信!同意被告提出的方案。”老作家对宋鱼水的信任,建立在她是第一个完完整整耐心听完他讲话的法官,源于他从宋鱼水身上感受到人格上的尊重。“让当事人把话讲完”,也深刻反映了司法不能一味图快、一味地强调效率,否则就必然占据本应耐心倾听的时间,走向工作上的简单粗暴,传递给当事人的就不可能是人格上的尊重,也无从建立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基本信任,导致当事人对司法过程的不满,最终产生反噬司法公平正义乃至司法公信力的后果。

(二)司法作风不佳影响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

人民群众对“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判断,不仅来自裁判结果的合法合理,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他们在整个司法过程中的主观感受和认知。由于对司法过程不满,进而对司法结果产生了怀疑。一起“结果正确”却“作风失范”的案件印证了这种观点:某地法官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虽对裁判结果无异议,但庭审中法官多次使用侮辱性语言打断当事人陈述,引发网络热议。这说明,法官作风外在直观表现为法官行为,体现了法官内在精神品质,是法官自我修养自觉锤炼结果。良好作风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因对法官个人的信任进而产生对司法过程和结果公正性的信赖。

(三)重视司法能力的同时需更加注重司法作风建设

法律最终要靠人,即法官来实施。法官的专业素质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虽然司法能力建设对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影响已成共识,但司法作风建设对“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当前,在司法公正总体趋好情况下,影响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的现象仍有发生,其中,司法作风不佳现象寓于司法过程和结果之中,是反映最为强烈的影响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感受的重要因素。比如,一些上诉、再审和申诉信访案件当事人,并不是对裁判结果不满意,而是对办案人员的作风不满意,感受不到司法过程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因此,只有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经历各种考验、具有清正廉洁品质和明辨是非能力的法官,才能真正把“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落到实处。

“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论意涵

“公平正义”本是一个逻辑抽象且理论色彩浓厚的概念,经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命题阐发,转化为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到、感受得到的真切体验。对司法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的感受,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心理判断。只有能力过硬,方能准确适用法律、妥适衡平各方利益;只有作风扎实,才能以公开透明的程序、务实亲民的态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司法互动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接受”。

(一)避免仅从作为“司法产品”的裁判结果上理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是一种整体性、复合型的公平正义,既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也包括司法过程中的作风需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正义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一种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扛稳正义天平、保持中立、不为外界影响的“信任感”,也是一种人民群众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立场观点的“尊严感”,还是一种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司法裁判可预测性的“认同感”,并将这种感受体现在司法全过程。基于此理,司法过程中每一个程序环节,每一位办案人员作风,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认同。反之,容易陷入“唯结果论”。此外,过于强调司法结果而轻忽司法过程,在思想上容易陷入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法官自己的误区,认为只要高效率、快结案、结果正确就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需要我们将目光从仅仅关注司法结果,转向包括关注司法结果在内的司法过程,为全面、立体、多维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平正义感受提供实践支撑。

(二)避免陷入“单纯依靠加强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就能提升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片面认知

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能够防范权力失范风险,确保司法活动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对实现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发挥着重要作用。公正作为一种内心感受,抽象复杂,不同时期、不同场景,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有所不同;即便同一时期、相同场景,由于性别年龄、文化层次、政治背景、城乡差异等个体情况不同,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亦有所不同。若陷入“唯管理指标论”窠臼,将“数据达标”异化为“公正标尺”,用“流程规范”替代“过程感受”,可能加剧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疏离。比如,一些上诉、再审和申诉信访案件,裁判结果虽符合审判管理要求,但当事人因办案人员司法作风不实、司法过程缺乏人文关怀而难以感知公平正义,此类问题仅靠审判管理难以根本解决。因此,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既依赖审判管理的刚性约束筑牢底线,更取决于法官过硬司法能力和作风,法院人身上展现和传递着的精神气质。这就意味着,法官应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从法院管理和法官办案角度,转变为从群众视角和当事人体验出发,持续深化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这一治本之策,避免陷入“单纯依靠加强审判管理就能提升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片面认知。

(三)放权与监督之间博弈体现了对法官队伍能力和作风的深层隐忧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人员的权力会更大,责任也更大,对素质能力要求也应更高。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历程看,放权与监督的博弈,始终是影响司法改革进程与方向的重要问题之一,其背后体现了对“法官司法能力和作风”的深层隐忧。之所以强调放权,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遵循司法运行规律,充分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办案主体作用。之所以强调监督,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实中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作风尚不足以胜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是既希望通过“放权”激活法官主体作用,又不得不通过“监督”兜牢裁判结果底线,寄希望于通过制度约束来防范司法能力不足和作风不实可能引发的错案等司法结果不公问题。比如,2015年新一轮司法改革立足尊重和保障办案主体地位,确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原则,但随即以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为导向,构建起以“四类案件”为重点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并于2023年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行阅核制度。关键问题在于,院庭长的关注点在相当程度上集中于防范案件裁判结果出现偏差,却难以全面覆盖法官司法全过程。

(四)弥合法律专业性与公众朴素正义观之间冲突需要具备过硬司法能力和作风

社会公众基于生活经验、风俗习惯、常识常理,自发形成思维模式,具有礼俗性、情感性等特征,与司法话语的专业性存在一定隔阂。法官必须具备过硬司法能力和作风,学会在办案中运用系统观念,把个案司法裁判放置到社会目标实现、社会发展背景中统筹考量,进而妥善化解纠纷。

1.法官要秉持中立、专业和理性

司法诉讼要求理性作出裁判,冷静耐心是司法理性的一种体现。法官之道,在张弛有度、宽严相济,谦逊有礼、冷静克制,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庭规则,就尽量不要打断陈述,以冷静耐心的倾听建立与当事人之间互信,以深入沟通弥合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分歧,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相关法规政策,从而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尊重司法筑牢根基。

2.司法结果需具有可接受性

中国人的正义观更加偏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距甚远,现有证据规则又无能为力情况下,司法与民意之间可能会产生缝隙。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存在借贷事实,但原告无借条等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发生,法官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就在结果上造成了与实质正义相反的结论,影响了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个体文化层次、认知能力、家庭情况和获得法律服务情况等方面差异,既要避免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倾向,不顾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简单依赖举证责任分配办理案件,也要防止超职权主义反弹,回到法院大包大揽的老路,而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将依职权调查做得更实一些,从而准确查明事实,推进实质化解纠纷。

3.司法互动过程对当事人公平正义感受的影响不可忽视

近年来,全国法院案件量持续攀升,法官在手未结案件也同步增长。比如,自2017年起,江苏法院连续8年受案超200万件,曾连续4年案件总量全国第一,2024年新收219万件,是2014年122万件的1.8倍,法官年人均办案达到306件。在这一背景下,现实的审判管理又促使法官不得不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放在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上,法官不得不挤压原本应用来与当事人沟通互动的时间。实践中,许多法官反映由于办案压力较大,现在已经没有过多时间与当事人好好沟通了。除非是比较重要、影响案件进程的问题,法官才会主动找当事人。但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司法裁判结果有时未必是影响当事人公平正义感受的决定性因素,法官与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建立起的良好沟通信任才是关键所在。只有法官愿意、善于并且肯花时间与当事人进行更多互动,才能在司法互动过程中逐步与当事人建立起必要的信任,当事人才可能相信法官是公正的,进而才会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五)司法能力不足成为影响公平正义感受度的基础性问题

司法能力内涵丰富、综合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把握社情民意能力、调处疏导能力、裁判说理能力、价值衡量能力等方面,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主观程序控制理论,强调过程导向,以社会公众感受为枢纽,尤其注重法官的良好沟通和共情能力,关注人们对司法程序的感受及规律,用以分析、解释、理解司法过程的正义性,包括程序伦理(如司法人员是否有礼貌等)、司法信息公开、诉讼参与感、表达机会、受到尊重和认可等,让当事人在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司法过程关注当事人对程序的主观感受,强调程序环节的核心价值不在于“叠床架屋”,而在于对每一个司法场景的对话交涉、协商博弈所传递的可接受性与情感共鸣,通过一个个案件、一次次互动的信任累积,对司法制度、组织、人员、行为、程序、裁判表示认可、接受、服从的心理感受状态。因此,创造条件增加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机会,特别是有效的参与,使得当事人有机会发出声音,能够提升当事人对司法机构及其人员的满意感和信任度。

(六)司法作风失范侵蚀公平正义根基

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主观感知是一部“内心法”。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首先不是从实体或者程序开始的,而是从现实接触的法官的个体开始的。老百姓走进法院能否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看裁判结果是否合法公正,更在于法官所主导的司法过程是否让群众从心底信服。现实中,大量申诉复查案件经常出现“正确裁判不被认可”的矛盾,法律适用无误、程序并无瑕疵的判决,当事人却依然抵触甚至信访,根源往往不在“结果不公”,而在于法官作风不严不实导致的“过程失温”。

“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进路

感受是一种心理活动,也是一种主观评价。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知,重心在于“感受到”。这既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坚持司法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又要求其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尤其要具备通晓社情民意、善做群众工作基本素养,真正做到“法结”“心结”同解,从而使司法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一)“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思路

1.人民群众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其他,要求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主要从以下层次把握:(1)第一个层次是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根植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及从平等正当的诉讼程序中感受到尊严感。(2)第二个层次是案外人和社会公众。案外人和社会公众,虽未参与诉讼,但通过旁听庭审、公开的裁判文书等途径了解情况,并基于朴素的正义观与社会经验,形成对司法公正的感受。

2.结果公正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核心

司法过程公正,必然结果公正。感受到结果公正是司法公平正义在裁判结果意义上的体现。中国传统的朴素正义观强调司法要合乎人情,尤为强调实质正义的实现。结果公正对人民群众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具有更强的冲击力。此外,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当事人总会为自己设定一个心理预期或关注类似案件,并以此作为参照,当判决结果作出后,如果裁判结果接近心理预期会觉得公正,反之则产生不公正感。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局限于“法条主义”一判了之,而应当秉持公正立场,充分把握社情民意,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将公平正义融入裁判说理,增强司法裁判公众认同。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均有赖于过硬司法能力和司法作风

法官司法,涵盖诉前、诉中、诉后等各阶段,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从程序的规范执行到实体的精准裁判,从立案时的引导释明到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均有赖于过硬司法能力。主观程序理论认为,司法过程既要严守法定程序的“刚性”,确保合法合规,又要善于沟通传递“温度”,让当事人从“程序走过场”的质疑转向“过程被重视”的认同。传统朴素正义观强调“合乎人心”,将个案置于常情、常理、常识之中综合考量,通过透彻的裁判说理,将抽象规则转化为群众能理解的“身边道理”,让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贴近朴素的公平期待。

(二)“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进路

1.深化思想认识

法官负有对公民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必须使其能力作风与责任相匹配。(1)强化治本之策。司法公正的可持续性源于法官“内功”修炼,加强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是固本培元的治本之策,需以“工匠精神”锤炼法律适用、查明事实、证据审查、裁判文书说理等核心能力,以“同理心”涵养司法为民情怀,使每份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契合情理。(2)重视司法过程。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过程中各类主体的理性思考与情感体验相互交织,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判与他们所感受到的公正密切相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融合司法者与被司法者双重视角,将“用户体验”融入司法全过程,让司法过程成为传递温度、赢得信任的桥梁。(3)做实定分止争。科学把握“增速”和“提质”的关系,在两者无法兼得的情况下,始终坚持效率服从质量。坚持既要解决案件,更要解决纠纷,切实减少一审生二审、生效生再审以及动辄另案处理等“案生案”现象。强调“事心双解”,不仅满足于解开案件的“法结”,而且致力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2.提升综合司法能力

一个案件,因裁判者司法能力不同,细心耐心程度不同,审理的方向和重点会各呈倾向,以至案件展示出深度广度不同的事实、高低不一的结果、各有差异的感受效果。法感情是一种不仅在认知上而且在情感上更好地理解他人、理解社会的情感和思想的能力,能够指引法官摒弃司法冷漠和“法条主义”,把法理、事理、情理讲清、讲明、讲透,使当事人和普通公众知法明理、遵法循理,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其一,锻造高水平审判能力。司法能力最具特征的内容是司法审判能力,是审判体系、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的综合反映,具体表现为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把握社情民意能力、裁判说理能力、价值衡量能力等方面,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基础。(1)就事实认定能力而言,法感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比如,有的场合,基于口角、互殴、欺凌、家庭暴力、出轨、寻衅滋事、恶意欠债等义愤事实,导致暴力犯罪发生。此类事实需要在刑事法律规范与价值判断之间,法律的确定性与刑事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之间“往返”考量,是体现运用法感情这一司法能力的重要领域。于此场合,应当从社会公众认同的角度,运用法感情,把单个、碎片化、不连贯的案件事实片段,依照司法逻辑,重现为连贯、系统、简明且符合事实演进逻辑,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事实描述,然后按照裁判文书说理逻辑要求,再现真实的案件事实和场景。(2)就法律适用能力而言,深刻体会群众对法律上设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感情,从考虑民众感受角度去解释适用法律。比如,从词源上讲,“严重”“显著轻微”均涉及法感情判断,在对犯罪个体态度、个人情感、生活阅历、道德评价等方面,都可能对法官公正考量案件产生影响。(3)就庭审驾驭能力而言,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增加当事人有效参与程序的机会,使得当事人有机会发声,提升对司法机构及人员的满意感和信任度。(4)就裁判说理能力而言,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释法说理,既遵循法律条文,又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众朴素正义观。(5)就利益衡量能力而言,将一般社会公众法感情纳入视野,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综合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正当性合理性原则等方式依法履职,通过沟通交涉,使得对立的个人变成对话的个人,不断增强司法裁判和纠纷解决的公众认同。

其二,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法院只有把面向群众融入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实践中,才能契合司法的人民属性。(1)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秉持司法良知,设身处地体会当事人的难处,作出合乎情理法理的裁判,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传递正确价值导向,防止“案中生案,因案生访”。(2)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把个案司法裁判放置到时代、国情、文化等社会目标实现的维度中,全面考量法、理、情因素,以公正裁判和以案释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3)把群众工作方法融入司法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确保程序规范的同时实质性解决问题,让法官的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正义观同频共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群众语言、熟知群众诉求,说群众能听懂的语言、写群众能理解的文书、判群众能接受的案件、做群众能信任的法官,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3.严实司法作风

司法作风对人民群众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一个长久的、自然的过程。(1)就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而言,要求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案件处理结果公正,还要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理案件,以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就公正司法的职业操守而言,法官应当遵循职业伦理和操守,在社会交往中维护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不能因其业内外行为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3)就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而言,用绣花功夫打造精品案例、精品庭审、精品文书,努力争当办案高手、行家里手。(4)就廉洁自律的道德底线而言,要求司法人员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严守纪律规矩,永葆清正本色。(5)就文明规范的职业形象而言,不仅要守住不发生重大错案的底线,而且要防止因小瑕疵、小失误影响司法形象和权威,认真对待每一个“司法产品”,把好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持续规范庭审行为,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6)就高效便民的工作效率而言,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把相关争点、问题查清、理顺、妥处,降低当事人时间精力和心理成本,缓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立抗拒情绪,努力做到“事心双解”。

(三)“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

1.完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培训机制

改变传统“填鸭式”“照本宣科”式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场景式、互动研讨式等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培训方法和课程体系,重塑真实庭审,着重考验现场指挥、效率与稳场能力;审查控辩证据,重点考察质证、合议与认证能力,赋予法官、法官助理更多参与互动感,为法官、法官助理搭建“沉浸式”成长平台。组织庭审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研究梳理庭审规律,挖掘正反面典型事例,形成具备操作性的培训课程。法官个体既要加强对庭审程序的理论和方法技巧的学习研究,又要在一次又一次的实际庭审中总结经验,在学习实践中提升能力。

2.强化科学审判管理

科学的审判管理,应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准确把握质量、效率、效果之间关系,坚持质量优先、注重效果、兼顾效率。当三者发生冲突时,牺牲部分效率以确保案件质量与效果,既是必要之举,更是必然要求。司法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和定分止争的要求,决定了必须为法官留出足够时间用于耐心倾听、深入思考纠纷调解、裁判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更遑论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更需投入时间细致工作。因此,作为管理者,也应有换位思考的意识,真正理解尊重和体谅法官的办案工作,只要法官依法在审限内办结案件,就不应在效率层面予以苛求。

3.加强以文塑人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是传播法院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感受到公平正义”构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而法院向外界展示的文化取决于其内在文化的塑造,关键在于对人的塑造,强调德才兼备。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选任也应当以德才兼备为理想标准,不仅要能力强,还需要作风正,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当能力和作风不可兼顾时,对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言,过硬的作风显得更加重要。因为,能力不足但作风正,尚且可以通过加强院庭长监督等方式兜牢裁判结果底线。但能力强、作风不正,则危害尤甚。因此,加强以文塑人,重在修身正行、精进本领,让老百姓一走进法院,通过法院人身上展示出的精神气质,就能加深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结语

司法是法官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司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环节、每一位办案人员作风,都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认同。这就意味着,必须以整体观视角,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司法,避免陷入“唯结果论”的窠臼。这就要求我们,不仅关注诉讼活动本身,还应当关注办案人员业内外行为;不仅关注司法的结果,更应当关注司法的过程;不仅关注司法能力建设,还应当关注司法文化建设;不仅关注如何作出公正的判断决策,还应当关注判断决策过程和结果如何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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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年第4期目录

【特稿】

1.《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地方立法清理与创新

吕忠梅、唐丽云

【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论“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论意涵与实践进路

孙辙、赵凌峰

【主题研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

3.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宪法基础

方逊、韩大元

4.促进民营经济投资融资发展的法治化进路

陈兵、刘天鸽

5.论检察机关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

陈灿平、匡俊

6.技术嵌入下的涉企行政检查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2条为中心的探讨

胡敏洁、李佳伦

7.韩非法治理论的内在困境及其超越

马腾、沈子渊

8.治安紧急状态条款的规范适用与优化构造

金晓伟、孙蕾

9.实体与程序的接力:保理人追索权行使规则研究

袁晓燕

10.独立性与从属性视角下机动侦查的理论重构与要件重置

李勇

11.论平台低价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

方翔、史梓林

12.《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气候适应的制度因应

胡苑、张可

【域外法治】

13.数字平台交易的法律构造与消费者保护

[日]中田邦博 著

冯洁语 王佳璐 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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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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