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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五庭原庭长: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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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证据审查判断的几个重点问题(节选)

一、引言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总体原则

(一)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与证据裁判原则

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和证据裁判原则。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事实清楚”指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

陈文清书记强调,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要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张军院长亦要求统筹好“依法严厉打击与严格依法办案”。审查判断证据应当深刻把握这一要求的证据法内涵——“不漏”要求对真正构成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依法严惩,其前提是证据扎实;“不凑”则要求严格把握证据标准,防止将普通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不当拔高认定为涉黑犯罪。必须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二)以证据审查为桥梁统一政策与法律

《指导意见》要求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两者之间需要以证据审查为桥梁实现统一——既不能因强调“打早打小”而降低证明标准,也不能因追求“打准打实”而放纵犯罪。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指出,当前一些黑恶犯罪隐秘变形,正在从“网下”向“网上”、“显性”向“隐性”、“硬暴力”向“软暴力”、“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陈文清书记要求“深化对新形势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形态、特征、规律的研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深入研究犯罪的新形态新特征,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施策。

(三)强化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要求

从涉黑涉恶案件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组织层级复杂,对证据审查的精细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对于一般参加者,应当更加注重审查其加入组织、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等方面的证据,结合不同涉案人员的具体情况实行个别化、精细化审查。在深化专项斗争中,应当进一步强化证据审查的精细化要求,确保对每一名涉案人员的事实认定均有充分证据支撑。

三、围绕证据“三性”逐项审查把关

审查判断证据,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逐项审查、系统把关。

(一)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应当贯穿证据收集、固定、保管、移送、检验鉴定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应当审查取证主体是否合法(侦查人员是否具有法定侦查权限、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取证程序是否合法(讯问是否依法进行、搜查扣押是否有合法手续、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证据形式是否合法(笔录是否依法制作、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黑恶犯罪的各类证据,从源头上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是从源头上保障证据合法性的基础。对于取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严格依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瑕疵证据规则处理。

(二)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关联性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某一待证事项。在涉黑案件中,尤其应当审查每一份证据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之间的关联程度,防止将无关材料纳入证据体系。对于关联性不足的证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审查关联性时,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必然关联与或然关联,避免将仅具有微弱关联的证据过度评价。

(三)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审查要求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内容、形成过程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应当注意审查言词证据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实物证据的来源是否清晰、保管链条是否完整;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有无被篡改的可能。对于真实性存疑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审查真实性时,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行业惯例、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等,判断证据所描述的事实是否符合常态,警惕不符合常理的“完美证言”。

四、运用证据“八规则”系统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应当综合运用“八规则”进行系统审查、逐项把关。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于言词证据,只要存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诱导取证的可能性,公诉机关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消除法庭合理怀疑的,就应当坚决排除。共同犯罪案件要重点关注两类异常情况:多份供述完全一致(存在指供、串供或逼供可能),或是多份供述存在无法调和的根本性矛盾(真实性存疑)。其他形式的证据也要逐一核对,依法该排除的坚决排除,一审没有排除的,二审可以直接排除,也可以发回重查或自行核查。瑕疵证据能够补正的及时要求补正,无法补正或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自白任意规则

有罪供述必须完全出于自愿,严禁通过胁迫手段获取供述,落实《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核心要求。在涉黑案件讯问中,尤其应当警惕因案件重大、讯问压力大而出现的变相强迫供述问题。审查时应当关注讯问时是否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供述内容是否自然流畅、细节是否丰富且合理。

(三)传闻证据规则

原则上传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绝出庭或因故无法出庭的,其证词只有经核查完全属实才能采信。在涉黑案件中,被害人、证人因恐惧而拒绝出庭的情况较为普遍,但不能因此降低对传闻证据的审查标准,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核实证言的真实性,必要时采用证人保护措施后要求其出庭作证。

(四)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客观事实,不能发表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意见,这类非客观证言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只有符合普通生活经验的例外情况可以采信。在涉黑案件中,部分证人对组织结构的描述、对成员关系的判断往往含有推断成分,审查时应当注意甄别,将事实陈述与意见推断相分离。

(五)补强证据规则

仅凭单一证据不能定案,特别是言词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共犯口供,不能仅凭共犯之间的相互指证定罪,必须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补强。在涉黑案件中,对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不能仅凭组织成员的口供,还应当有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六)最佳证据规则

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复制件、复制品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具有可采性。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电子数据应当提取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提取原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确认。在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中,对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交易记录等书证,应当尽可能调取原件或经核对的副本。

(七)关联性证据规则

所有提交法庭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实质关联,无关联的证据不得采信。在涉黑案件中,尤其应当注意区分组织犯罪与成员个人犯罪的证据,只有证明组织意志、组织利益或组织活动的证据才具有关联性;与组织犯罪无关的个人行为证据应予排除。

(八)交叉询问规则

控辩双方有权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通过质证揭示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瑕疵和不实之处。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充分的质证权,不得因案情复杂、证据繁多而限制交叉询问。对于关键证人,应当通知其出庭接受质证;证人确因保护需要无法出庭的,应当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询问,并保障控辩双方的询问权。

五、交替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螺旋式上升推进证据分析

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静止地看待每一份证据,而应当在“三性”和“八规则”审查的基础上,交替运用逻辑规则和经验规则,螺旋式上升推进证据分析。

(一)逻辑规则的运用

逻辑规则要求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在涉黑案件中,应当以逻辑推理检验:各特征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关联,是否能够共同指向同一犯罪组织的存在;组织成员的供述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一致性;犯罪行为与组织意志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涉财证据与犯罪活动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推导关系。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简单地将孤立证据堆砌在一起,而应当检验从证据到事实的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有无逻辑跳跃或断裂。

(二)经验规则的运用

经验规则要求以社会一般经验判断证据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在涉黑案件中,应当以经验判断:行为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常态运作模式;证人关于组织结构的描述是否符合有组织犯罪的一般规律;被害人的恐惧反应是否与社会一般人的正常反应相吻合;“软暴力”行为是否达到了使群众“敢怒不敢言”的实质危害程度;网络组织的隐晦指令是否具备实际的约束力。审查判断证据时,不能脱离社会生活实际进行纯理论推演,而应当将证据置于现实生活语境中加以审视。

(三)螺旋式上升的证据分析方法

所谓“交替运用”,是指在审查的每一个阶段,既以逻辑推理检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能否形成完整链条,又以社会一般经验判断证据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情常理。所谓“螺旋式上升”,是指证据分析不是一次完成的线性过程,而是需要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反复往返,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对证据的理解和判断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校正和升华。

具体而言,办案人员首先运用逻辑规则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发现其中的矛盾与疑点;继而运用经验规则对这些矛盾与疑点作出初步判断;再以新的逻辑推理检验该判断是否成立;再以更深层次的经验加以验证。如此循环往复,每一次循环都使对证据的判断更加精准、对事实的认识更加接近客观真实。只有经过这一螺旋式上升的审查过程,才能形成对全案证据体系的科学判断,确保最终认定的事实经得起逻辑和经验的双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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