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全国首例反强拆致死判正当防卫案引发关注,很多人说法律终于站在了守家者一边,但在我看来这个案子能走到审判阶段本身就是问题,这里谈谈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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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根据多家媒体报道,陕西西咸新区某村张恒父子抵抗非法强拆致一人死亡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法院最终认定张恒父子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出无罪判决。该案据说是全国首例非法强拆致人死亡,房主被判无罪的正当防卫案,但这个是律师说法。
根据公开资料,2023年4月1日,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纠集相关人员对被告人张恒家的房屋进行违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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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冲突中,拆迁人员郑某某、寇某某、石某等人持防爆盾、防暴叉、橡胶棍进入张家,欲将张恒父子带离,张恒父子遂持自制长矛与石某等人对峙。对峙过程中,被告人张恒持自制长矛捅刺石某,致石某胸腹腰部多处刺伤,左肺破裂,左侧肺动脉破裂,肠系膜破裂,当场死亡。
2023年4月26日,张恒被取保候审,但是在2023年8月底,他再次被警方传唤,随后于9月1日被逮捕并送回看守所,直到今年5月25日被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前后羁押超九百天。
目前这个案子一审宣判认定张恒属于正当防卫,法院的判词说“被告人张恒虽然在防卫的过程中造成强拆人员石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但结合上述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不法侵害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被告人张恒为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反击,符合一般大众的普遍认知,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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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看有人在讨论这个事情,说法律终于站到了守家者一边,但其实这个案子在我看来非但谈不上进步,反而是能走到诉讼阶段本身就值得商榷,这里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很多媒体报道都遗漏了一个信息,就是这次强拆是一次非法强拆,而不是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的合法强拆,这是这件事的一个基本底色。
根据公开报道,张恒家房屋因文旅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一直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当地就出具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张家父子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中间这个案子几经反复,到案发时并没有最终判决。
具体为什么在法院未作出最终判决前就实施了非法强拆,目前官方媒体没有报道,网上有一些说法我也不便转述。
其次,这个案子认定正当防卫并没有什么意外的,最高检在2020年曾经发布过一个典型案例,是河北辛集市的一起非法强拆案,同样是房主实施了反抗,区别是他使用随身的分苗刀捅伤了三个人,辛集市检察院直接认定正当防卫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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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两个案子高度相似,关键点就在于非法暴力强拆人员实施的是严重威胁人身财产权的行为,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当事人面对人数众多持有器械的非法强拆人员,为了维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实施反抗,法律给予的防卫空间是非常大的。
所以这就说到第三点,我不能理解陕西这个案子为什么会走到诉讼阶段,至少从目前公开报道里我看不到公诉机关提出了什么有力的理由,也看不出这个案子在认定正当防卫上有什么难以辨析的地方。
如果说是因为导致人员死亡,这个虽然是非常严重的后果,但是并不足以认定张恒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当然有人死亡是值得重视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个石某会死亡,完全是由于策划非法强拆的人和他自身的责任,不能将责任推给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张恒身上。
熟悉我的朋友应该知道,我对于使用私力救济其实是偏保守的,我也反对无限度吹捧私力救济的做法,但是这个案子我认为认定正当防卫是没有疑问的。
在这一点上其实最高检把河北辛集案列为典型案例已经说明了态度,我不理解陕西的检察机关为什么一路批捕起诉,在我看来最高检已经明确传达了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思路,那不就是给检察系统参照的么?如果没有恰当的理由我不得不认为这个案子体现的是法治的倒退,或者至少说明有些人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仍然偏狭隘保守。
我们应该感谢是法院守住了最后的底线,没有让这个闹剧进行下去,我也希望检察机关检视一下自己的工作,看看问题出在哪里。
第四点,这个伤害案的一审判决出来了,但是我认为并没有回答所有的追责问题。
当然从程序上说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检方并没有提出抗诉,张恒可以就之前的羁押提起国家赔偿。
但是非法强拆的责任追究如何呢?
根据之前的报道,十名参与非法强拆人员被秦都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但是由于这些人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全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缓刑至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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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张恒家属曾经提起抗诉申请,但是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不过我很好奇的是,这十个被告人都是以个人身份被判刑,那么相关的开发公司在这件事里是什么角色呢?
当地政府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发生非法暴力强拆的诱因是什么呢?
或者倒过来说,这些人为什么要急于实施非法暴力强拆呢?
至少目前没有官方媒体报道清楚,我也没有看到涉事公司和地方政府回应此事。
第五,我想提醒的是不要听信一些人的过度吹捧,有些人可能是从事一些拆迁的咨询服务业务,就开始无限吹嘘所谓“反抗强拆反杀”的合理性,其实这个案子是有特殊性的,并不能推广到所有的强拆案件中。
其实前边说了,如果是法院判决后的强制执行,那属于合法强拆,你如果阻挠属于抗法,当然不可能认定正当防卫了。
而即便是非法强拆,也要考虑现实危险性,有些虽然是非法强拆,但是如果没有现实的人身危险性,采用暴力手段则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有些网友一直存在误解,他们认为所谓的正当防卫,这个“正当”是他们占理,不是这样的!正当说的是与面对的危险相当,具体导致这个危险出现的事由谁有理并不是最关键的,你有理但是没有面对紧迫的危险,可以通过报警起诉解决,否则依然可能被认定是犯罪。
这里比较典型的就是曾经的山东丁汉忠案,这个案子里也是未达成拆迁协议就实施强拆,丁汉忠持镰刀砍死两人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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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之所以未能认定成正当防卫,我认为三点比较重要,一是当时丁汉忠已经报警,完全可以等待警方到场处置;二是死者并没有对他实施足够有危险性的攻击行为,仅为阻止其进入拆迁现场和拍摄,这显然不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第三他在砍倒死者黄中太之后被其他人制止,他追砍其他人并再次砍中死者黄国厚,最后导致死者黄国厚死亡,这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所以并不是只要面对非法强拆就可以无限度使用暴力的,私力救济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没谱,你一旦跟人动起手来是什么结果就不好说了,有条件还是要通过报警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陕西这个案子有它的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
以上就是我对陕西咸阳反抗非法暴力强拆被定正当防卫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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