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辽宁阜新,男子在高压线下钓鱼,甩竿时不慎触电身亡,家属要价169万,线路产权方和供电公司却认为开价过高,一审认为产权方3年前曾出过人命,但未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判决其承担30%责任赔偿41.8万,产权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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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4日午后,辽西阜新清河门区郊外的村子飘着柳絮,村东头一片野坑边,殷某背着钓箱、拎着两根碳素竿来了。
这地方他不是第一次来,前几次钓得不怎么样,但离家近、不用交钓费,他跟村里人说过:这坑有鱼,就是线有点碍事!
他说的线,就是坑埂斜上方那道110千伏级高压架空线,杆塔立在田埂边,导线对地高度符合国标的,但鱼竿举起来,梢头离电线也就一臂多。
殷某选的钓位,正好在导线投影下方偏南半米,下午三点多他支好竿,前两个小时连口都没有,他嫌位置死,开始端着竿子顺着坑边挪,从南侧埂走到西侧拐角,鱼竿没折,长竿在风里晃。
挪到第三次时,他侧身甩竿看浮漂,竿梢往前上方一弹,碳素材质导电,直接搭上高压线,只听见砰一声,人往后仰倒地,竿子还搭在线上打火。120赶到时殷某已无生命体征,派出所调查意见写的是符合电击死亡。
家属办完丧事,先把账算到了线上,案涉高压线不是供电公司独资架的,2022年5月19日,一家本地矿企跟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7.2条约定,各自承担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以下归本地矿企,以上归供电公司;而出事的这段线路,产权、日常巡查、隐患整改责任都在本地矿企名下。
家属起诉时把两家都列成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9万余元,主张供电公司是第一责任人。
一审法院调卷时,发现一个要命的细节:这片坑塘上方的高压线,不是第一次出事,事发前3年,同一段线路下方就曾发生过一起触电亡人事故,死者也是钓鱼的。
那次之后,本地矿企内部有没有发整改单、有没有在杆体补设禁钓牌、有没有对下方野钓行为做物理隔离,公司拿不出书面台账。
一审开庭时,公司代理律师反复讲“线路高度合规、有警示桩、殷某自己作死”,但法官追问“上次死过人后你们具体改了什么”,对方只能答“加强了巡线”,拿不出新增硬隔离或固定警示的证据。
供电公司这边,合同划清了产权,且事发段不在其产权运维范围,家属也没能证明供电公司对这段线有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一审未判供电公司担责。
焦点由此锁死在本地矿企身上:它既是产权人,又是该段线路高压电的经营者,根据民法典1240条,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才可免责,重大过失才可减责。
一审法院核定家属合理损失1394610元,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不可持长竿走动,且本地同场景已有过死人先例,仍选位、挪钓、不收竿,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自担70%。
本地矿企作为产权与经营者,在前次触电亡人后未及时消除隐患、未增强防范(如设固定禁钓标识、物理遮断、巡防劝阻),违反高度危险作业人的持续安全义务,担30%,即418383元。
公司不服上诉,称“线路合法、有警示有、死者全责”,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责任划分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高压电致害适用无过错责任,不是谁错谁赔。
民法典第1240条把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工具,归为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就算巡线合规、高度达标、挂了牌子,只要证明不了受害人是故意摸线或遇不可抗力,就得先背责。
法律这么设计,是因为高压电的杀伤力超出普通人控制能力,风险由享受运行利益的经营者兜底,倒逼其把警示和隔离做厚。
本地矿企上诉里拿“线路符合国标”当免责牌,在1240条面前不成立,合规只是免责反面“无故意/不可抗力”的辅助,不是挡箭牌。
第二,减责关口只认重大过失,且比例受因果原因力约束。
殷某的行为不是一般疏忽:选高压线正下方、持展开长竿走动、同村已有触电先例仍去,法院定重大过失没问题。但注意,司法实践里受害人重大过失减责常停在30%—50%区间,极少全免。
本案公司承担30%而非更低,关键变量是前次亡人未整改,它把单纯合规线路变成了已知缺陷未修补,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从静态合规升到动态消除已知风险,30%是这个升维后的对价。
对比阜新另一起16岁少年夜入养殖场触线案(线路合规、警示偏弱、无前科亡人),二审把电力公司从40%压到25%;本案有“前科未改”这一节,公司反被钉在30%没往下掉,逻辑是一致的:已知风险不处理,减责空间就被吃掉。
第三,产权分界合同不能外对抗第三人。
本地矿企和供电公司内部写各自管各自产权段,这约定管得了电费结算和内部追偿,管不了路人受害者。
殷某家属只告经营者,法院依运行支配+运行利益认定本地矿企是适格被告,供电公司因不支配该段不被牵连,合同条文不向外穿透。
这也提醒用工企业:别以为供用电合同一签,线下出人命就与己无关,产权落在谁名下,谁就是1240条里的“经营者”。
钓位选线下方,竿长过线高,一次抬手就是一条命!法院判的41万不是给“作死”买单,是给“已知危险装看不见”的产权人买单。线合规不是终点,前头死过人还不补硬隔离、不固警示、不巡劝,这30%就是学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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