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辽宁沈阳,59岁男子田间放牛,被掉落的高压线电击身亡,家人将农业局、村委会、镇政府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索赔,一审判决村委会承担90%赔偿责任、供电公司承担10%,村委会当庭不服上诉,坚称高压线不是村委会的事,二审会怎么判?
(案例来源:新京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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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上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西余村,59岁的李长清像往常一样把牛赶到前张线与八长线交叉口西侧80米的田地。
10点前后,11号杆和12号杆之间一段10KV高压线突然断线坠落,刚好搭在李长清放牛经过的位置,他当场触电,倒地距11号杆约13米。
辽中区供电公司调度9点20分左右已监控到该位置10KV线路接地,运维人员到场后一时无法断电,附近村民打110报警,公安、消防、120陆续到场,现场带电处置一个多小时才完成断电,刑警勘察结论排除他杀,死因为高压电击。
李长清的女儿李女士整理完流水和死亡证明,把西余村村委会、国网沈阳市辽中区供电公司、四方台镇政府、区农业农村局一并告上法庭,要人身损害赔偿。
关键证据是应急管理局联合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事件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原因是西余村村委会作为高标准农田配套高压供电项目的管护接收方,长期没巡线、没排患,线路断落致人死亡;村委会在不具备专业管护能力的情况下,也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管。
一审法庭上,责任划分炸了锅。
村委会抗辩:这条线是高标准农田项目专设的10KV供电线路,产权虽按移交文件落在村集体,但高压设施的建设、巡检、维修本就是供电公司业务,村委会没电工、没绝缘工具、看不懂弧垂和接地电阻,凭什么背9成锅?
供电公司反驳:分界点以下产权移交村委会,公司只承担电网侧监督义务,不该再叠大头责任。镇政府、农业农村局称自己不是产权人也非管护人,不应担责。
法院查了项目移交台账、管护办法和产权分界点:这条线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时专门架设的排灌配套线,验收后按谁受益、谁管护移交给西余村村委会,产权归属清晰;
供电公司调度在9:20就发现接地,但到10点后现场才断电,中间存在一个多小时的隐患处置空窗,监督排查有瑕疵;死者在田间放牛通行,无故意、无重大过失。
2026年8月一审宣判:四方台镇政府、农业农村局不担责;西余村村委会作为实际产权人和管护义务人,未尽巡检维护义务是断线主因,承担90%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隐患发现后处置与提示不到位,承担10%;死者自身不担责。
村委会拿到判决直接上诉,供电公司也上诉,家属另对电线质量存疑,三方均盼二审查清断线是不是材料缺陷,目前沈阳中院尚未开庭。
这案子一出,评论区最集中的一句话是:高压线不都是供电公司全赔吗?
法律答案和老百姓直觉不一样,高压侵权看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压活动致损,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经营者在司法里不是只看谁送电,而是看谁是产权人和实际管护人。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供电设施上出事,按产权归属定责,产权谁的就是谁担。
第一,产权移交完成,管护义务就粘在村委会身上,不会因我不懂电自动卸载。
高标准农田配套线、村集体自筹线、农网改造遗留线,只要移交协议、管护办法、产权分界点把村集体写为接收方,村委会就是法律上的“线路房东”。
房东不能跟邻居说我不会修漏水管所以淹了楼下不赔,同理村委会不能以无资质、无电工为由免错。
正确做法是接收时同步签委托运维协议,把钱花在请供电公司或第三方代维上,把无能力管护变成已委托管护,出事才能把责任链往外推。
第二,供电公司不是必然背锅,但也逃不掉专业监督义务。
产权不在供电公司名下时,它不对线路断落直接承担无过错责任;可它是唯一懂电的电网调度方,9:20监控到接地,却没第一时间联动村委断电、没发书面隐患整改通知,法院扣它10%就是扣这个看得懂危险却没拦住的过错。
云南曲靖老铜店村电杆倾斜电死小孩案、内蒙古类似垂钓触电案,都是产权归村委担主责、供电公司因监督缺位担次责的同一套路。
第三,死者正常田间通行无责,家属另诉电线质量不影响本案民事比例。
李长清放牛不是钻防护区钓鱼、不是偷拆变压器,田野放牧是农村正常生产活动,不适用自甘风险减责。
至于家属怀疑断线是出厂材质问题,那是村委会回头找施工方、材料商追偿的另案,不能在本诉里直接把90%甩给施工方,一审按管护缺失致长期失修断裂定村委主责,逻辑站得住。
二审若调出出厂合格证和施工记录证明线本身没毛病,比例可能微调;若查出是劣质线+村委不巡线叠加,村委照样逃不掉主责。
村委喊委屈是真的,基层接了资产没接经费、没接编制,但法律不认委屈认文件,这案子给所有接高标准农田、光伏、机井配套线的村两委提了个醒:接收单签字那天,巡线台账、委托运维合同、隐患上报回执就得建起来,不然哪天线掉下来,9成锅就是这么扣过来的。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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