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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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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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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法治中国】

1.低空经济软法治理的困局及其破解

杨丽

2.论监察法规的宪法定位

李梓豪

3.检察公益诉讼: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的阐释

姚伊霖

【民生法学】

4.算法管理下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算法取中为视角

孙浩然

5.论生育休假制度的成本分担机制

李怀瑾

【数字法学】

6.公私法融合视域下数据出境安全认证制度的优化

魏光禧

7.从形式到实质:数据犯罪治理模式转向之提倡

王祥传

8.数字时代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边界

——以监控设备设置为中心展开

李泓毅

【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研究专题】

9.我国犯罪记录分类分级封存的制度构建

郑二威

10.犯罪前科入罪功能的反思与重构

王磊

【纪检监察专栏】

11.基于纪法衔接的纪检监察系统人工智能证据规则三维建构

孙倩

【法治中国】

1.低空经济软法治理的困局及其破解

作者:杨丽(新疆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面对低空经济技术快速迭代对传统硬法治理模式的冲击,软法凭借其灵活性、专业性和协商性优势,逐步成为促进行业自律与创新的重要规范形式。然而,目前政府主导型软法存在部门与区域双重碎片化困境、行业自律型软法呈现体系松散与约束乏力困局、市场自发型软法潜藏规范扭曲与秩序失衡风险。基于此,亟须建构体系化软法治理模式,健全基于风险分级的软硬法协同体系,完善软硬法衔接和转化机制;确立多元主体协商机制,促进软法制定程序规范化及评估修订常态化;构建以元规制培育企业内化能力、以声誉机制形成市场激励、以干预惩戒规制违规行为的梯度实施体系,最终形成能够有效激发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的适应性治理模式。

关键词:低空经济;软法治理;软硬法协同;程序保障

2.论监察法规的宪法定位

作者:李梓豪(中共湖南省委党校纪检监察教研部)

内容提要:监察法规是监察法律位阶以下唯一的次级法源,其一元的法规形式与多元的规范内容之间存在张力,故无法将其简单定性为“法规”或者“解释”。一方面,“法规一解释”分类框架不能精准适配国家监察领域;另一方面,尽管监察法规处于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相类似的地位,但其规范内容和授权方式又存在差异。因此,监察法规是以单一法规形式承载执行、解释、组织等配套功能的法律配套规则,这种功能定位决定了监察法规综合性的规范表现。据此,须引入“监察法律保留”框架,以阶层化方式限定监察法规的边界;对“决定”的授权事项开展合宪性解释,使监察法规内容与授权依据相对应;并针对监察法规各个具体配套模式,提出相关规范的安置方案。

关键词:监察法规;宪法定位;综合性配套规则;法律保留;监察法律保留

3.检察公益诉讼: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的阐释

作者:姚伊霖(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要义是提炼本土原创标识性概念,而标识性概念生成的前置基础是本土化的自主制度。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其发展过程与我国社会利益的格局变动、国家保护利益的角色转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深化密切相关,是根植于中国基本国情的原创性司法制度。“检察公益诉讼”作为从该制度实践凝练而成的术语成果,具备概念来源原创性;在因应我国实践动态调整过程中,凸显了公共利益保护中国方案的自主性;在党中央的全面领导中体现了“人民至上”的价值主体性,极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标识性。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可诉性;法律监督;检察权;话语体系

【民生法学】

4.算法管理下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

——以算法取中为视角

作者:孙浩然(中国南海研究院公共外交与海南开放研究所)

内容提要:算法管理在提升用工效率的同时,亦引发了效率过劳、主动过劳和精神过劳等问题。但现行《劳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算法拒绝权的规制作用有限,需引入算法取中制度以规制算法程序。算法取中是数字时代的劳动基准,其虽已具备相应的政策基础,但仍存在适用范围受限、规制方式缺失、法律后果不明晰等问题。对此,建议将规制对象扩大至使用算法管理的全部用工领域;将规制范围明确为涵盖算法指示、算法监控和算法惩戒的全过程;通过法定保护性效率和法定限制性效率确立劳动强度适中标准,并辅以算法备案审查和跨平台用工劳动强度综合评价制度。同时,构建公私法双重保障体系,即以公法确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并赋予劳动者算法违法指令拒绝权。

关键词:算法管理;过度劳动;算法取中;算法拒绝权;算法备案

5.论生育休假制度的成本分担机制

作者:李怀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育休假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实现家庭照护支持与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制度工具。实践中,生育休假制度成本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极易引发休假权利难以充分落实、就业歧视加剧等问题。不同于传统劳动休假类型,生育休假制度本质上是基于推定履行障碍产生的劳动义务法定免除的休假,其成本理应在生育保险、国家财政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具体而言,建议将延长产假、陪产假等与分娩直接关联的休假纳入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因扩面产生的额外成本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并设立由财政支付的育儿假津贴,其给付标准应综合社会平均工资、劳动者收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仅在公共津贴低于法定待遇时,在劳动关系范围内承担合理的差额补足义务。

关键词:生育休假;休假工资;推定履行障碍;生育津贴;育儿假津贴

【数字法学】

6.公私法融合视域下数据出境安全认证制度的优化

作者:魏光禧(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警察学院重庆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内容提要:数据出境安全认证是重要的数据出境风险规制工具,体现了公法规制与私法规制之间的耦合和协作。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认证法律制度惯于适用公私法二分框架与部门法分立的理论范式,法律规范仅为公私法规范交叉混合的拼盘式构造,难以适配数据出境安全认证作为合作规制行为的特征,由此衍生出认证机构独立性不足、数据出境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适用、权力滥用及责任体系缺失等问题,亟须在公私法融合视域下,借鉴国外数据出境安全认证制度,运用社会系统论方法,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认证制度进行系统性重构。应以非营利性组织作为数据出境安全认证机构,确保其独立运行;发挥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的比较优势,合理选择两者的接轨方式;构建合作规制的再规制机制,避免认证权力扩展、技术黑箱、规制俘获等问题;融合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重塑数据出境安全认证的责任体系。

关键词:社会系统论;公私法融合;数据出境安全认证;合作规制;再规制

7.从形式到实质:数据犯罪治理模式转向之提倡

作者:王祥传(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犯罪的刑法治理存在形式化倾向,将数据的物理构造固化为法益结构的蓝本,以线性分层逻辑处理重叠侵害事实。形式化治理模式的症结在于数据概念与数据价值载体化、刑法罪名体系代际叠加的缺陷。这导致数据犯罪沦为无意义的中间概念,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数据犯罪同案不同判、罪刑失衡等问题。究其根源,数据之上存在不可消除的法益重叠。同一不法行为侵害的多重法益之间并非先后或层级关系,而是重叠并存关系。承认重叠的竞合论、区分重叠的阶层论与消解重叠的重构论,均试图在法益层面化解冲突,却各有难以自愈的盲点。基于此,应建构以逐一识别与全面评价为核心的实质化治理模式。在法益层面,从数据的价值形态与社会功能推导出”数据安全—数据价值增值—功能属性”的法益保护需求;在方法层面,以合类型解释与等置评价为方法论工具;在制度层面,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修改为非法获取数据罪,以财产犯罪保护数据服务的交易对价利益,并构建基于风险类型的差异化保护体系。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法益;数据安全;法益重叠;合类型解释

8.数字时代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合法性边界

——以监控设备设置为中心展开

作者:李泓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自动化行政的典型实践,数字时代交警非现场执法的“准入”合法性亟待关注。监控设备设置界限模糊,非现场执法出现目的失范和价值危机,技术泛在化的法治困境形成。“全景监控—自动抓拍”双阶构造分别对应行政检查和行政调查,公民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受到复合型显著干预,非现场执法的授权基础应限于“法律”。根据明确性原则,需通过体系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限缩。交警非现场执法应符合场景化“公共安全”目的,限定设置地点、类型与启动时段,与现场执法相结合,不得以行人为应用对象。遵循信息处理必要性和充分性原则,于自动抓拍阶段启用身份识别,人脸识别仅能在例外情况下作为车辆号牌识别的补充。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非现场执法;交通技术监控;法律保留;行政处罚

【犯罪记录与前科制度研究专题】

9.我国犯罪记录分类分级封存的制度构建

作者:郑二威(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如何平衡犯罪人员再犯预防与再社会化之间的利益,促进犯罪记录的合理利用,是刑事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关键议题。从制度基础和实践优势来看,构建分类分级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选择。在构建犯罪记录分类分级封存制度时,应以整体封存犯罪记录为制度前提,以犯罪主体结合刑罚量度作为分类标准,以犯罪记录查询机制和利用时效作为分级标准,分级嵌入被遗忘权,形成对应的犯罪记录封存级别,差异化塑造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微罪、轻罪与重罪犯罪记录封存的立法规范,实现犯罪记录分类分级封存制度的体系构造。未来,随着犯罪记录各个细分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犯罪记录法”应适时制定。

关键词:犯罪记录封存;分类分级;犯罪附随后果;被遗忘权

10.犯罪前科入罪功能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王磊(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将犯罪前科作为降低入罪门槛要素的现象,这种以前科补足客观实害的立法技术,虽然在功利主义层面迎合了社会治理需求,但导致行为刑法向行为人刑法倾斜,定罪重心从客观危害向人身危险性偏移。该机制利用已评价的历史事实再次创设刑罚权,实质上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更造成了司法解释对立法权的隐性僭越与法律位阶的突破。规范层面应彻底剥离前科补足客观违法性的构成机能,回归违法性判断的客观一元论,维护法益保护的平等性。宜将前科转化为认定明知或目的等主观要素的补强证据,并确立严格的限制规则以防止标签效应。应采用整体降低入罪门槛的模式以严密法网,同时激活《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或不起诉制度构建初犯、偶犯出罪的二元分流模式,以在维护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同时实现对高风险前科人员的精准治理。

关键词:犯罪前科;入罪门槛;行为刑法;禁止重复评价

【纪检监察专栏】

11.基于纪法衔接的纪检监察系统人工智能证据规则三维建构

作者:孙倩(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纪检监察系统人工智能证据应用,面临着法律依据模糊、纪法衔接证据标准适用混乱、证据三性判断规则缺失等现实问题。对此,需从纪法衔接的现实出发,针对纪检监察系统人工智能证据具备的取证模式的极强穿透性和主动性、事实呈现的全景重构性、适用程序的复合兼容性、证明标准的多元差异性等特点,根据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类案件审查调查程序中存在的三种不同证明标准,设置“完整稳定证据链”—“明显优势”—“排除合理怀疑”三个维度。在每一维度中从本体论定位,到准入性控制,再到证明力评估,围绕人工智能证据类型化定位、证据能力、证明力三要素构建具体证据规则。在“完整稳定证据链”标准下的第一维度违纪案件证据规则中,创设兼顾法律逻辑性与技术实质的人工智能证据底线规则。在“明显优势”标准下的第二维度职务违法案件证据规则中,创设在前面底线规则基础上针对技术内容和使用步骤的特殊程序性规则。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下的第三维度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规则下,创设在兼顾经验理性与技术理性基础上对技术、数据、结论全流程审查的最严格的证据规则。

关键词:纪法衔接;人工智能证据;证据标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是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1986年创刊,2012年由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更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本刊秉承“格物致知、明礼弘法”的办刊理念,坚持办刊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关注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热点、难点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法理研究,注重制度建设;包容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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