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开封市民政局切实履行登记管理机关职责,促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治,现将10起社会组织违规问题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开封市盛世宋文化发展研究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盛世宋文化发展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2
开封市东京书画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东京书画院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3
开封市鸿雁古筝艺术培训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鸿雁古筝艺术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4
开封蓓蕾舞蹈艺术培训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蓓蕾舞蹈艺术培训中心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5
开封市天下和书画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天下和书画院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6
开封市豫东花生产业研究院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豫东花生产业研究院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7
开封市金尚体育舞蹈艺术俱乐部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金尚体育舞蹈艺术俱乐部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8
开封市谷王农业机械化职业培训学校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谷王农业机械化职业培训学校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9
开封市日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等规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日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案例10
开封市民办教育协会在2022、2023年度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监督检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单位,且未按规定参加2024年度工作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严重,开封市民政局依法对开封市民办教育协会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来源:开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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