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虽上跨铁路,但不属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服务于铁路运输的,不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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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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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简介
1. 2017年4月,建设单位委托铁路建设指挥部代建道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工程。
2. 2017年6月,经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为工程承包人。
3. 2019年7月,案涉立交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4. 2023年7月20日,铁路运输中院认定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地方中院。
5. 2023年9月12日,吉林高院认定案涉工程并非铁路及其附属设施,裁定维持移送结果。
争议焦点
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是否属于铁路附属设施,相关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还是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 一、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既非铁路修建工程,也不属于为铁路运输和安全服务的附属设施时,不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应按一般建设工程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为某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主桥)工程,既非铁路修建亦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铁某局与某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来源
《中铁某局诉某公司、某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吉林高院(2023)吉民辖终10号](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3-07-2-115-008)
实战指南
一、工程与铁路存在空间交叉,不足以认定其属于铁路附属设施。铁路附属设施的判断重点在于工程是否依附归属于铁路,并直接服务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或者养护。本案中的公路桥虽上跨铁路,但建成后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承担铁路运输或安全保障功能,因而不能仅凭地理位置纳入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办理跨线桥、市政管线等案件时,应将“施工地点靠近铁路”与“工程性质属于铁路设施”严格区分;即使施工需要铁路部门审批、配合或者处于铁路保护区,也只是相关事实之一,不能替代对权属、功能和服务对象的实质审查。
二、判断是否适用铁路专门管辖,应以项目批复和交付用途相互印证。项目批复、初步设计、招标文件、合同工程范围、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资料,通常比合同简称更能说明工程性质。主张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方,应证明项目属于铁路财产或者直接服务铁路建设、运输和安全;如果现有材料只反映普通道路、桥梁、土建或安装施工,尚不足以建立铁路专门管辖的事实基础。对于由铁路单位代建但最终交付地方管理的工程,还应查明代建安排是否改变资产归属。证据整理时应分别列明建设主体、产权主体、使用主体和竣工后的管理单位,避免把多种角色混为一体。
三、专门管辖与不动产专属管辖发生争议时,应先查明工程性质再选择法院。铁路建设施工纠纷与普通建设工程纠纷都受法定管辖规则约束,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不能任意改变。立案前应先依据工程功能、权属和交付对象判断是否进入铁路运输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再按照工程所在地审查不动产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只凭“上跨铁路”“站前工程”等简称选择法院,案件可能在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反复移送。边界项目还应核对当地铁路运输法院的具体受案范围,金额较大时宜由专业律师在起诉和财产保全前完成管辖路径评估。
一、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规则。
案例1: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沧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昆明铁路运输中院(2024)云71民辖终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案涉《大临铁路1号斜井拌合场线路架设及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大临铁路1号斜井洞内配变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与大临铁路附属设施建设施工相关,属于与铁路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某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声 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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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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