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中,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若产品尚未实际销售即被查获,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A某(化名)等人生产伪劣电缆,在销售尚未完成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对A某提起公诉,指控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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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重点论证了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
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非真正的选择性罪名。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应以销售作为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应认定A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第二,全案因销售未得逞,应统一评价为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对涉案伪劣电缆的价格认定结论存在瑕疵,在已有明确标价的情况下不应再进行价格认定,相关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A某的行为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单纯的生产伪劣产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以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若产品尚未实际销售即被查获,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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